【摘要】网络直播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攫取了大量的市场利益,但也因为法律不完善等出现了很多乱象,这不仅制约了网络直播的良性发展,也极易产生负面影响,甚至危害社会。为此,相关部门应针对网络直播乱象分析现存的法律问题并制定有效对策,以使其健康发展。
【关键词】网络直播 直播乱象 法律问题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A
网络直播作为一种新兴的信息传播方式,因为注重用户体验、内容多元以及具有跨时空互动等特点发展迅速。据第4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8年6月30日,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到4.25亿,用户使用率已经达到53.0%。可见,网络直播已经逐渐成为人们娱乐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事物的发展并不是一帆风顺的,网络直播也是如此。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网络直播产生了众多问题,这不仅不利于网络直播的健康发展,也对社会稳定性造成影响。
网络直播乱象的立法状况
网络直播在迅速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存在言语暴力、欺凌失德、低俗色情、侵犯隐私、侵犯版权、虚假炒作、违规广告等乱象。造成这些乱象的原因有很多,最主要的是我国针对网络直播的立法还不够完善,不能有效地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惩戒,无法发挥法律的惩罚和教育作用。另外,直播乱象所获利润远高于犯罪成本,导致这些乱象屡禁不止。
目前,我国针对网络直播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等,对于一些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危害程度又以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民法、知识产权法等为依据。即便如此,我国仍缺少独立的网络直播立法体系,也缺乏相应的监督实施机制,更不用说众多法律规制之间效力和内容的重合等问题。法律规制是网络直播的地基,不健全的法律规制只会让网络直播畸形发展。
网络直播乱象的法律问题
虽然我国对网络直播乱象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但因为法律自身滞后性的特点,很难跟上网络直播乱象更新的速度。加之我国现如今针对网络直播乱象的法律还未形成体系化,其针对性和强制性也不明显,这就导致我国对网络直播乱象的治理漏洞百出,无法更有效地规制网络直播的违法违规行为。
1.法律规制尚无体系化
目前,我国有关网络直播的法律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为主,辅之以《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文件。虽然这些法律规制的出台对于规范网络直播的秩序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其存在的问题也很明显。首先,以《网络安全法》和《规定》来说,对于网络直播的条款较为宏观、模糊,不能有效地规制复杂的直播乱象。其次,虽然《规定》从主播、内容、技术、观众等方面均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对于如何监管以及如何执行方面则没有具体说明。这就导致法律主体的责任分工不明确,易出现互相推诿不作为的状况。最后,网络直播乱象的相关法律效力等级相差过大,除了网络安全法和规定以外,涉及违法违规行为还需要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规制,上下条文之间互相重复,造成繁杂紊乱的体系现状。
2.法律规制针对性不强
网络直播乱象的产生涉及诸多对象,既包括网络直播的运营商和网络主播,也包括网络直播的监管者和用户。以《互联网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例,该文件的出台主要是为了弥补网络视频监管的不足,但是该文件主要针对的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即网络直播平台的运营商,不能很好地对所有主体进行范围覆盖,规范相关行为以预防直播乱象的发生。除此以外,《规定》整篇只有短短20条,在网络直播乱象不断推陈出新的今日,很难具体地针对各种网络直播乱象做出规定,最后就容易导致该文件虽然起到了一定引导规制的作用,但法律的实际效力有限,很难对直播乱象进行有效规制。
3.法律规制强制性不足
网络直播乱象屡禁不止,很大的原因就是犯罪成本低于所获得的利润。犯罪成本之所以低的主要因素又是因为相关网络直播的法律规制或协议公约缺乏强制性,这才导致许多主播顶风作案。从法律规制来看,《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中20条的规定多是应该怎么做,而不是针对具体直播乱象给出处罚条例。虽然该文件设立了黑名单制度,将违规现象纳入信用体系,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多违规主播被惩罚后仍活跃在其他平台,所起到的效果并不明显。从协议公约来看,《北京网络直播行业自律公约》虽然是国内众多直播平台签订的遵守条例,但因为其不具有法律强制力,加上市场经济背景下利益的推动,许多平台打擦边球,甚至全然不顾公约内容。除此以外,我国其他法律对于直播乱象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也是造成网络直播秩序紊乱的原因之一。
网络直播乱象的立法建议
1.完善网络直播法律体系
针对目前我国网络直播法律过于宏观化、较为模糊、重复性高等特点,国家应完善网络直播行业的法律体系。首先,法律应对网络直播乱象制定明确的规定,从法律层面确定各种乱象的法律属性,从而促进网络直播法律的微观作用。其次,依据网络直播平台监管的特点和趋势,国家应建立专门的网络直播平台的监管机构,同时完善监管体制。最后,网络直播的法律体系应以网络安全法为中心,配套参考其他诸如民法、刑法、知识产权法等规定,听取法律专家、社会大众、平台等对象的建议,制定一部法律位阶更高、内容更加全面、职责更加明晰的监管法律。
2.制定针对性的法律法规
法律面对日益更新的网络直播,不可避免地会存在滞后性的特点,但法律却不能拥有“惰性”,而是应不断与时俱进、修补自己的不足,跟上网络直播的发展趋势。当下,我国网络直播平台的法律主要的针对对象是以平台运营商为主的。以《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为例,大部分的条文是对运营商提出要求,建立相关信用机制,做好监管角色等。但直播平台的主体不仅仅只有运营商,还有主播、观众以及监管人员等。因此,国家应对其他主体的行为进行规定,来弥补现行法律的缺口。除此以外,国家在制定新法的过程中,也要注重条文的微观实用性,防止出现职责不清、内容宽泛的状况。
3.加强法律执行的强制力
直播乱象之所以屡禁不止,直播内容之所以不易监管,一是在于网络直播的法律缺乏刚性,二是在于网络直播的监管缺乏法律依据。因此,国家应建立内容更全、职责更加清晰的网络直播监管法律。在这部法律中,条文内容应明确网络监管机构的职责以及监管权力范围。除此以外,也要明文规定监管方式、处罚方式、处罚标准等。除了加强立法以外,也要提高网络直播公约的地位,让其具有约束力,诸如加强公约内容中对于违反公约行为的处罚信度与效度。只有将针对网络直播乱象的法律强度提高,增加网络直播乱象的法律风险,才能更好地发挥法律的教育与预示作用,将直播乱象扼杀在摇篮中。
(作者单位: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
参考文献
[1]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第4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EB/OL].http://www.cac.gov.cn/2018-08/20/c_1123296882.htm.
【2】张树恩.大学生参与网络直播存在的法律问题与对策研究[J].改革与开放,2018(16).
【3】任建安.网络直播乱象的法律规制[J].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8(25).
责编/孙李
来源:《中国报业》杂志2019年2月(下)P2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