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违规转让证券细分为四大类,处罚裁量层次分明。
违规减持,维护市场稳定,一直是证券市场防范风险的重点领域。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证监会在系统总结近年来监管工作实践经验、调研听取多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起草了《违规转让证券案件行政处罚实施规则(征求意见稿)》,共有十八条,以全面完善减持规则体系,严厉打击各类违规减持。
首先是规范“违规转让证券”的认定,将违规减持细分为四大类别。
明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转让证券”“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证券”“转让股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内涵、具体情形、一致行动人的违法主体认定。《规则》将违规转让证券行为细分为“违反法律的‘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证券’”“在持有期限、卖出时间方面不符合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在卖出数量、信息披露等方面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未按规定暂停交易”四种类别,力求准确定性,精准执法。
二是规范“违规转让证券”的处罚。对不同类别的违规减持,差异化设置裁量阶次指标,对量罚调整情节做列举式规定,对并罚与从一重处的情形、调整适用的情形和市场禁入等作提示性规定。
证券期货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二十三条办法”:区分“交易类、非交易类”,明确计算方法。
证券期货行政处罚案件的违法所得是重要的违法事实,直接关系违法行为的立案、量罚和涉刑移送,对行政相对人权益影响重大。
《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和衍生品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多处条款涉及“没收违法所得”的法律责任,但未明确相关计算规则。
为进一步规范证券期货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工作,证监会总结监管执法实践经验,起草形成了《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该《办法》征求意见稿共二十三条,主要内容包括五个方面:
一是明确违法所得的定义。明确违法所得是指通过证券期货违法行为所获利益或者避免的损失。二是将违法类型区分为交易类违法行为和非交易类违法行为。前者原则上以“交易获利(避损)”作为违法所得,同时扣除与交易直接相关的成本和税费。后者原则上以“违法行为收入”作为违法所得。三是明确多个独立违法行为之间违法所得独立计算,彼此不得盈亏相抵。四是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违规转让证券等常见案件的计算方法予以明确。五是对被调查时尚未卖出证券如何计算违法所得进行规定。
提高期货风险防范等级。
在2023年3月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中国证监会结合期货行业监管实践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形成了新的《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同步起草了《关于实施<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作为配套实施规定。
新的《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将原本由风险管理子公司经营、期货业协会备案准入和自律管理的期货做市交易、衍生品交易业务,改由期货公司经营,并实施许可准入和行政监管,强化了期货公司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的监管等。《关于实施<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对子公司的相关业务活动以及新旧规则衔接做了安排。
| 财经频道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9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