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信息传播 新媒体 版权 【中图分类号】C230 【文献标识码】A
随着互联网、数字和移动通信等技术的快速发展,新媒体已经深入到人们的生活中。新媒体的普及,引起了版权问题,这些问题对报业版权保护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挑战。在新媒体环境下,版权作品的种类和数量都随之增加,版权作品的创作也越来越多,每一个新媒体的使用者都能够成为版权作品的传播者。新媒体版权侵权主要表现在侵权者人数多,难以追究责任,而且所有的版权资料都存在于各种各样的网络中,侵权者都是在新媒体条件下进行传输。报业最容易受到侵权的主要有报纸的商标、品牌、专利和一些商业机密等,报业内容的安排和内容是版权需保护的核心对象。而且,报刊之间也存在抄袭模仿的情况,著作权纠纷严重。因此,法律的保护尤为重要。做好新媒体版权保护下的报业工作,有利于报业版权的独立和正常运行,有利于推动报业的发展。
新媒体概念及特征
新媒体是一个动态发展的概念。关于新媒体概念的定义,没有单一的观点,科学家们有自己的定位和理解,暨南大学徐伟教授认为,新媒体是指电影、广播、电视、互联网电视、铁路电视、飞机电视、公交移动电视、汽车租赁等全新数字媒体。目前,新媒体技术的快速发展逐渐渗透到当今各个行业和企业的功能领域,新的媒体时代已经开始。
与传统媒体相比,新媒体具有互动性、多样性、时空性等特点,最突出的是新媒体的互动性。新媒体的互动功能使得任何人都可以在网络上进行信息分发,也可以使用网络上的信息或在线重新发送。因此,这为主体的确定和著作权保护增加了难度。
新媒体版权保护法适用的局限性
在新的媒体环境中,传播信息的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数字技术在新媒体中的应用已经超过了以往传统传播信息的高门槛,其低成本、高效率地复制作品,显得更方便、更隐蔽。一些典型的寄生网站由此诞生,他们不需要创造艺术就可以获得公众舆论,并从新闻转载或传统媒体的捕获中受益。
1.新媒体版权保护的针对对象
报业经营者最关注的领域是报纸商标、信用、品牌和商业机密。在新时代的市场经济中,报纸营销基于纸张布局和纸张印刷技术,销售渠道的分布和读者反馈的发展都有自己独特的发展模式,因此如果剽窃品牌识别和商业理念,从法律角度来看,这可以以不正当竞争的名义进行。
由于对于报业版权保护制度立法不完善,在保护报业版权上有一定的不适用性。主要体现在:一方面,在我国关于报业的法律体系中,公益利益条款具体指向的法律尚不完善,报业对于相关公益类报道得不到法律的支持,一般对其概念使用模糊不清,使许多报业在版权侵犯上行走在法律的边缘,加大了报业维权人的维权难度。另一方面,在作品构成、思想表达、权利上,虽然在版权上对其做了一些调整,但仍然存在不足,一些内容的缺陷影响了新媒体版权保护法。
2.新媒体版权保护制度的必要性
当前,在报业版权保护方面,缺乏合理使用的标准,没有对报业的实际要件做出明确的规定,不能适应一些新作品形式。对合理使用的范围不明确,传统的版权保护一直把合理使用看作个人使用,在新媒体版权保护下“合理使用”这个词语与现实要求不符。并且,在法定许可上存在一定的不足,主要在于缺乏执行手段、支付方式不确定、使用人找版权人的难度太大,这是因为新媒体版权保护中个人身份不全、支付的报酬缺乏标准,使用报纸的人没有事先与版权人进行商妥,从而引起使用人和版权人在报酬上的纠纷。
我国民众在对新媒体版权保护上的需求不足、参与度不高、缺乏版权保护的历史传统。在新媒体下,版权人维权成本加大、难度增高、维权的积极性也随之下降,对于版权维护缺乏自主性。传统的版权法在一些方面适应不了新媒体版权保护,同时,新媒体作用下复印和传播成本下降,侵权行为越来越多,版权保护法应变性不够。因此,必须实行新媒体版权保护制度。
新媒体版权保护法的适用性
1.新媒体版权保护的合理维护
在发布关于时事新闻的过程中,可以有四种形式的重印行为:第一种是当前新闻的再版;第二种是关于时事的文章的再版;第三种是在当前报道中对其他人的工作的再版或引用;第四种是新闻作品的转载。这四种不同形式的行为是具有不同法律性质的四种行为,因此具有不同的法律后果,我们需要澄清它们的法律关系。关于时事,就其本质而言,它们属于中国版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必须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著作权法》还根据新闻业的具体情况,制定了一些权利排除制度。根据《著作权法》,新闻作品如详细报道、新闻通讯、评论等必须使用版权保护。可以说,现行《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是明确合理的,但法律并未对“时事条款”和“新闻”做出明确规定。
报刊内容转载主要分为报刊转为网络、报刊转为报刊和网络转为网络三种形式,其中报刊转为网络最为多见。在新媒体版权保护下,针对报刊维权有一定的法律规定,若版权人作出声明,未经许可不得转载,否则构成侵权。如果版权人有明确声明,任何转载都需支付报酬,那么想要转载的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就可对其进行转载。合理使用制度能够赋予版权人的控制权,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文化的分享,这样既能保护报业的经济利益又能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在新媒体版权保护下,报业的转载和抄袭问题呈逐年下降形势,以往的一些问题得到了改善,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报业的发展。
2.新媒体版权保护制度
在新媒体版权保护中,对版权设定了专有权,不仅是为了赋予版权人的专属垄断权,更能提高版权人进行作品原创,更好地传播文化。所以,保护版权人权利的同时,对版权人的专有权形式进行规制,可以对新媒体下的报业进行有效保护。版权人在获得权利的同时,在一定条件下,使用者如果出于正当目的与正义需要,可以对版权人的作品进行转载。对于版权人来说,在受到赋予权利的同时,履行协议所涉及的相关义务,版权人与使用人在建立事实关系后,也就产生了法律关系,双方的互动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制约。另外,新媒体平台的用户要先与运营商签订协议,公众与运营商之间会受到法律法规的制约,也受到签订合同的调整,并且要承担一定的业务。在新媒体注册过的用户,可以无偿拥有享用发表内容的权利,享有著作财产权。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公众创作的积极性,也提高了报业的版权保护。
根据有关规定,新闻单位对于社会来稿、读者来信、来电以及互联网上微博、博客等信息,都必须调查核实后方可报道。如果不做核实就予以“如实报道”,造成损害的,即可认为主观上有过错而需承担责任。对于报业来说,为了让读者能感受到报刊的特色,每一篇文章的版式和内容都花费了大量的心血,相应的脑力投入和资金投入都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在新媒体版权保护法下,司法判定能够根据具体情况以及法律对报业进行法律保护,对于竞争对手的恶意抄袭进行惩罚,完善有效的激励机制,为报业发展提供保障。
结语
报业在新媒体版权保护法上有一定的适应性和一定的不适应性,报业在平面传媒业的纠纷变得日趋复杂,使用人应意识到版权保护的重要性,并且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在新媒体版权保护法下,充分利用法律法规,保护自己权益,应具备良好的专业素养,自觉维护版权权益,根据保护法加强执法力度。只有报业版权法律得到完善,意识得到提高,报业才能更好更快地发展。
(作者单位:甘肃民族师范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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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孙李
来源:《中国报业》杂志2019年5月(下)P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