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图书著作权法律保护现状与对策

来源:《中国报业》    作者:杨璐源    人气:    发布时间:2020-04-08    

  [摘要]随着电子图书的发行量逐年增加,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也逐渐显现。本文分析当前电子图书著作权保护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在借鉴外国电子图书著作保护措施的基础上,为我国电子图书著作权法律保护工作的开展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电子图书  著作权  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 G23      [文献标识码] A
  电子图书著作权保护现状
  针对电子图书著作权的保护主要是来自国家和社会两个方面。国家通过颁发、修改著作权保护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为著作人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保障著作人的权益,并联合各地政府部门开展整治行动,用行动来维护著作人的权益,保障电子图书的著作权。虽然国家方面针对电子图书的版权保护行为尚未普及,但现阶段取得的成就足以证明我国在电子图书著作权保护方面已经有了更为明确的意识,而且也着手治理侵权行为。
  社会上对于电子图书著作权的保护,主要是来自互联网企业、社会公民以及出版行业等多个方面。互联网企业通过自律和自查两个方面来杜绝电子图书侵权行为,对网盘内的资源进行筛查,对侵权内容进行删除,同时完善自身的审核、分享机制,杜绝电子图书的非法传播。我国公民的版权保护意识在近几年有了显著提升,在版权保护方面已经形成了良好的风气,并逐渐认可付费订购电子图书。出版行业内的发展已经从竞争对手转变为合作伙伴,并形成了出版联盟,对于版权保护以及资源整合进行深层次的探索和研究,从出版商的角度为电子图书的著作权保护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电子图书著作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已经开始对盗版侵权行为进行整治,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当前针对电子图书著作权的保护工作仍有不足,无论是法律法规的制定,还是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管工作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1.政府的监管力度不足
  电子图书的侵权行为在近几年尤为严重,包括但不限于印刷、转发以及应用到商业活动中,为著作人带来了严重的损失。近几年来我国政府部门加大了版权保护工作的力度,对于社会上的侵权、盗版行为采取了严厉的整治措施。但是盗版行为的发生数量和频率仍然居高不下,导致政府部门难以及时、彻底地解决此类问题,而政府部门的监管范围始终有限,对于盗版重灾区——网络盗版行为的整治未起到显著的效果。目前我国政府部门采取的措施以“剑网”专项行动和落实版权登记为主。“剑网”行动针对盗版侵权行为予以现金处罚,并没收盗版收益。版权登记在近几年收效显著,其中文学作品的版权登记量占比最大。但是现实中仍有大量的网络作品无法得到保护,版权登记流程复杂、手续办理复杂等问题层出不穷,直接影响了著作人进行版权登记,对于需要为多部电子图书登记版权的著作人来说更是复杂。
  2.法律修订与产业发展相脱节
  我国现有的著作权保护法主要是针对纸质书籍以及音像制品,而近几年随着电子图书产业的飞速发展,侵权问题时常发生。现行的法律法规针对此现象的规定和限制仍有不同程度的欠缺,这就使得电子图书著作人在维权的过程中,难以从现行的法律中找到足够的理论支撑,加大了维权的难度。现有法律中对于电子图书侵权行为的条款数量较少,而且对于侵权行为以及后续的处罚条例并未做出详细的说明,过于模糊的法律条款也给盗版商带来钻空子的机会。
  3.盗版侵权行为十分复杂
  电子图书的盗版侵权行为层出不穷、多种多样,我国近几年的反盗版行为主要是针对音像媒体作品,对于电子图书的侵权行为尚未有大范围的动作。现阶段比较常见的电子图书盗版行为主要有互联网下载并传播、通过各个网盘和云盘进行分享,以及将电子图书在未授权的情况下出版成册进行销售等。参与电子图书盗版传播的不仅仅是组织机构,社会民众无意识的图书分享其实也是侵权行为的一种,而且这种行为的发生频率十分高,监管难度也特别大。国家目前针对电子图书未授权出版的行为已经采取了较为严厉的整治行动,但是对于互联网下载和互联网传播的侵权行为仍需采取更为有效的举措。
  电子图书著作权法律保护的对策
  我国现有的著作权保护法律和法规并不适用于电子图书产业,虽然已针对现有的著作权保护法规进行修订和革新,但是仍然不能与电子图书产业的发展同步。为了切实地保障电子图书的著作权,首先应颁发更具针对性的法律法规。有关部门可以制定以保护网络信息和数据传播为主的规定,或者是制定出互联网信息传播保护条例。针对现有的法律条款也应进行修订,从而保障著作人的权益。
  1.保障著作人的报酬所得权
  著作权的保障仅仅是电子图书版权保护的一部分,著作权的保护与著作人的收益息息相关,因此法律的修订也要注重著作人收益的保护,提高电子图书侵权行为的赔偿数额,并完善现有的赔偿机制,保障著作人能够获得赔偿。针对当前法律中的实体书盗版侵权行为处罚条例进行修订,结合我国的电子图书产业发展现状,制定出完善的电子图书侵权处罚规定,对赔偿的数额进行细化,从而切实地保护著作人的权益。电子图书通过正规途径进行传播,或者是用于商业用途后的收益需要按照著作人签订的合同以及规定进行分配,针对这一环节的保障,具体可以通过制定电子图书使用机制来实现,对图书的下载量进行监控和统计,根据下载量来为著作人支付报酬并增设法律条款,从而对电子书的传播和著作人收益进行监督。
  2.制定电子图书版权授权机制
  电子图书产业的发展速度飞快,这就导致在尚未建立完善的制度和机制的时候,很多问题就已经出现了。建立更为完善的电子图书版权授权机制,避免图书在传播的过程中被盗用,同时也能够保障著作人的收益和著作权。版权授权机制的建立,意味着出版商需要严格遵守规章制度,保障电子著作的价值,并实现电子著作纸质版的发行。电子图书在出版和传播前,都是需要由著作人进行授权后才可以实行的。电子书的授权不仅仅局限在纸质版发行方面,也包含了图书的传播和改编方面。为了进一步保障电子图书的版权,国家可以对版权的授权次数、授权分类进行规定,避免同一本电子图书被多次反复授权,也避免了不当授权对著作人造成的损失。同时也要针对电子书的互联网传播和共享行为进行限制,确保电子图书的著作权在互联网传播的过程中仍然受到保护。
  3.制定电子图书出版权
  现阶段我国的电子图书出版和发行数量日渐增多,但是当前并未有明确的立法来保障电子图书的出版权。我国现有的著作权保护法需要针对电子书籍的出版权实施进一步的保障,不仅仅要保障著作人的权益,也要充分保障出版社的利益。政府部门可以借鉴日本针对著作权保护法律的修改,加强出版权的保护。现阶段,我国的著作人需要通过出版社或出版商来正式发行自己的著作,正式发行后的著作得到了更为全面的保护,但是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著作人的部分权益。如果出版商复制发行此作品,著作人是无法进行任何限制或收回版权的。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应对电子图书的出版权进行重新设定,版权保护应符合电子图书的发行特点以及行业发展现状,在保护著作人权益以及书籍著作权的同时,避免出版商对版权的垄断。与此同时,著作人将电子图书授权给出版商以后,出版后的全部收益均需按比例分给著作人。而出版商也只有在获得了出版权以后,才有资格、有权限将电子图书出版成册,同时出版社也获得了这本电子图书的独家出版权。由于电子图书所涉及到的政策以及技术手段都比较特殊,只能由电子出版单位来完成图书的出版和发行。因此,电子出版商想要实现电子图书的出版和发行,必须要首先取得书籍的出版权,随后可以在指定大范围内根据规定出版图书。通过法律手段去规范电子图书的出版权,不仅仅保障了著作人的相关权益,对于出版商也是一种强有力的保障。
  结语
  近几年来,电子图书版权问题逐渐显现,著作人通过网络维权的现象越来越多。随着电子图书产业的不断发展,国家需要从法律法规上对著作权进行保护,规范电子图书出版、授权等行为。法律的修订和颁发证明了国家对于电子图书著作权的保护已经给予了足够的重视,相关部门则需要通过实际整治行动进一步维护著作人的权益,从而让著作人能够全身心投入到作品创作中,进而推动电子图书产业的良性发展。
  (作者单位:昆明理工大学津桥学院)

  参考文献
  [1]徐春.电子图书版权保护技术研究[D].南京农业大学, 2009.
  [2]符玉霜.电子书的版权问题研究[J].现代情报, 2011,31(1).

    《中国报业》杂志(2020年3月下刊)

责任编辑:陈沁 审核:戴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