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调查:暴力讨债普遍 致非法拘禁案多发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李光明 马云东 袁菁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7-20    

□ 本报记者 李光明

□ 本报通讯员 马云东 袁菁

今年一季度,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受理非法拘禁案件8件,其中有7件因小额贷款引发,占比达87.5%,延续了近年来因小额贷款引发的该类案件激增的趋势。

小额贷款公司作为金融创新的重要表现之一,于2008年开始试点,并在短期内取得飞速发展,但随之而来的是,相关违法犯罪案件也呈上升趋势,尤其是暴力讨债催生的非法拘禁案件高发,引发社会高度关注。
 

暴力讨债非法拘禁分工明确

“我的自由被限制,八九个人轮流看管殴打。手机也被没收了,不让我与外界联系,只有经过他们同意向外筹款时才能打电话,而且还要开免提……”受害人管某现在回忆自己被小额贷款公司非法拘禁的遭遇,仍然心有余悸。

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人管某因未能及时还上合肥市一家所谓“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息,被该公司员工董某宝等多人非法拘禁长达45小时,其间不仅被辱骂殴打,还多次遭受下跪、蹲马步、“坐飞机”、拍视频等身心迫害。

记者梳理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近年来办理的类似非法拘禁案件发现,管某的遭遇并非个案,而是小额贷款公司暴力催债的“标配”。

庐阳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张朝东说,小额贷款公司采取非法拘禁手段追讨债务,多因让被害人还钱协商未果而引起,实现债权的目的性强,因此,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一般相对较轻,但具有侮辱、殴打甚至折磨被害人等情节较多,被害人受轻微伤或者轻伤的较多。

相对于其他情况的非法拘禁案件,小额贷款公司因暴力讨债发生的非法拘禁案件还呈现明显的“三多”特点:从性别看,男性居多,犯罪嫌疑人中男性占比达95.3%;从受教育程度看,低学历者较多,占总人数的67.4%;从身份和职业上看,无固定职业人员较多,占比88.3%,且多有前科劣迹。

“受非法拘禁犯罪案件性质影响,该类犯罪以共同犯罪居多,少则两到三人,多则近十人,而这在小额贷款公司所涉案件中更为突出。”张朝东说,小额贷款公司因讨债实施的非法拘禁案一般参与共同犯罪人数较多,除了小额贷款公司正式员工,还有不少系公司雇佣专门负责催收债权的社会人员,在使用暴力催债过程中,基本上都是多人参与其中,且分工比较明确,有的负责看管,有的负责恐吓殴打,对公民正常生活和人身财产安全危害很大。
 

违规经营小额贷款公司现象普遍

“国家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成立在申请条件、审批手续和运营机制上都有着严格规定,但是,受利益驱动的违规经营比较普遍。”庐阳区检察院公诉部门办案检察官对此类案件调查后认为,因为不是合规经营,在借贷人无法归还借款时,往往只能采取非法手段进行讨债。

据介绍,有6成以上的涉案“小额贷款公司”实际上并不具备运营资格,大多是“挂羊头卖狗肉”。2018年5月10日,由庐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并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凌某、戴某等5人非法拘禁一案中,上述人员经营的4家公司其实都是入行门槛相对较低的金融服务公司或金融信息咨询公司,根本就没有从事贷款业务的资质,却违规经营相关贷款业务。

“还有极少数所谓的‘小额贷款公司’压根就没有办理过任何手续,往往是在写字楼里租上一间房,挂上一个招牌,招上几个人就开始营业。他们一般都是通过发放小广告来招揽客户。”检察官说。

不规范的背后往往是为了铤而走险牟取暴利。

2016年7月21日,被害人徐某航与“汇锦公司”签订本金两万元及逾期不能还款时需要支付保证金5万元的借款合同,扣除利息等各项费用之后,徐某航实际从“汇锦公司”得到8650元。

为何徐某航的借款数额与实际得到的钱款会有这么大的差距?

办案检察官说,徐某航签下两万元借款合同,但却被要求支付30%利息、20%保证金、10%上门费等额外费用,并且还附加了‘逾期不还,需交纳5万元罚金’的条款,需要支付的月利率也远远高于国家规定的基准贷款利率。“这些涉案的所谓小额贷款公司往往在暴利的驱使下,经营着高利贷等国家明令禁止的业务,并收取高额的手续费。被害人若是不能按时还贷,在利滚利和违约金的共同作用下,会产生‘滚雪球’效应,很短的时间内债务就会被放大多倍,导致更加无力还款”。

徐某航因未能按时还款而被非法拘禁。2016年8月15日17时许,徐某航被马某洲等人叫到“汇锦公司”商谈还款事宜。在商谈还款过程中,马某洲等人对徐某航进行殴打,后又将其带到某酒店看管。其间,徐某航偷偷将其处境通过发手机短信的方式告知其叔叔,其叔叔报警并假意帮助还钱,才将徐某航解救出来,马某洲等人先后被抓获。

当然,这些违规经营的所谓小额贷款公司之所以有“市场”,与一些被害人贪图享乐等错误的行为密不可分。

“有部分被害人借款动机不纯,也是导致案件高发的原因之一。”办案检察官在办案中发现,有一些被害人为个人生活消费、偿还赌债等原因,向多个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本身就缺乏还款的基础和意愿。面临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情形时,被害人因存在逃避债务等自身过错在先,往往不敢报案,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这些所谓“小额贷款公司”使用非法手段索债的气焰。
 

严格监管严厉打击促进有序发展

据统计,2014年、2015年,庐阳区检察院受理移送审查起诉的非法拘禁案件分别为17件、14件,其中涉及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中的非法拘禁案件各1件,涉案12人。

从2016年起,庐阳区检察院受理的涉及小额贷款的非法拘禁案件开始呈逐年上升趋势,2016年度该院受理数为2件6人,2017年增长到4件17人。

今年一季度,庐阳区检察院办理的8件非法拘禁案件中,因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引发的非法拘禁案件就达7件20人。

对此,庐阳区检察院对此类案件进行调研后认为,市场外部监管不到位、内部制度规范不健全、公司人员素质鱼龙混杂、被害人自身往往存过错、司法处置不及时打击力度不够等诸多因素,是造成小额贷款市场纷乱,催生暴力讨债、诱发非法拘禁犯罪多发的主因。

市场外部监管不到位主要是,一方面在政府金融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人民银行多头监管模式下,容易形成监管盲区,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兴金融机构的风险隐患排查不到位,属地政府在大力发展楼宇经济的同时,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监管缺失;另一方面,一些机构形式上为合法注册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实际上却具有高利贷等非法性质,还有一些公司成立之初就是以入市门槛相对较低的金融服务公司、金融咨询公司等名义出现,并无发放贷款的资质,却违规经营相关贷款业务。

内部制度规范方面不健全表现在,小额贷款公司因其放款速度快、条件少而得到贷款者的青睐,但由于贷款管理制度不健全,内部风险防控制度不完善,对贷款人的还款能力审核把关不严,绝大部分依靠信用担保,合同签订不规范,贷款按期不能偿还的风险较之一般的金融机构更大。一些公司创立之初即因受高额利息诱惑,发放贷款时很少关注贷款人的偿还能力,甚至主动让无还款能力的贷款人通过其他途径乃至犯罪手段,周转资金以偿还自己的贷款。

此外,由于小额贷款公司成立门槛相对较低,公司人员素质鱼龙混杂,不少小额贷款公司工作人员未经过正式培训,缺乏公司管理经营的经验,对金融、会计等专业一知半解,无法实现公司科学管理经营,且法律意识相对淡薄,对采取非法手段实现债权的行为性质缺乏正确的认识。不少公司聘用曾在司法机关任职的聘用、辅助人员作为公司员工,期望能够通过他们个人的社会关系或特殊手段实现债权及高额利息;还有一些公司甚至雇佣有恶性暴力犯罪前科的社会闲散人员,以实现其催收贷款的目的。

“小额贷款公司索债过程中涉及的非法拘禁行为因涉及民商事纠纷,易被作为一般治安案件处理,一些基层派出所对可能存在的违法犯罪行为重视不够,对被害人的报案处理不及时不到位,司法处置不及时打击力度不够,导致后续犯罪行为继续进行。”办案检察官对记者说,还有就是被害人自身往往存过错。小额贷款公司的放贷原则上以“小额、分散”为主,服务对象多为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等,初次创业者居多。这些贷款者往往经济实力不强,还款能力弱,一旦创业失败,将难以归还贷款。还有一些贷款人为个人生活消费、偿还赌债而向多个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本身就无还款意愿。面临非法拘禁等情形时,被害人因存在逃避债务等自身过错在先,往往不会及时报案,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非法索债人的气焰,使得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深入。

“近几年,随着小额贷款公司的兴起,确实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中小微企业和个人融资难、借贷难等问题,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但诸如‘套路贷’‘裸贷’‘白条贷’等非法借贷行为引发的社会问题和犯罪行为,也一次次刺痛着人们的神经。”庐阳区检察院检察长晏维友认为,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力度,打破部门之间的信息壁垒,加强部门之间的分工协作,从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注册伊始至日常经营末端,对其资金流向、运行状况等情况进行全方位监管,从源头上抓好规范经营。

庐阳区检察院分析认为,织密小额贷款公司市场监管网络,健全小额贷款公司内部管理机制,完善风险防控、预警、处置等机制,加强社会诚实信用体系建设,加大法治宣传引导力度,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同时,要加大对那些不具备发放贷款资质却违规经营贷款业务的所谓“小额贷款公司”的打击力度,依法取缔惩处以“小额贷款公司”等形式出现的高利贷组织,尤其是具有黑恶势力性质的相关犯罪团伙组织。严厉打击因暴力收贷、追债而实施的非法拘禁以及由非法拘禁转化的抢劫、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

制图/李晓军
 

责任编辑:邱阳 审核:戴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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