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知识产权保护成为社会热议的话题,知识产权保护看似与普通人相关,但其实息息相关。那么在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和商业秘密纠纷中,如何解决和处理相关问题以维护企业利益呢?
防不胜防:越来越多的商业秘密侵权
2013年至2017年,全国法院审结的侵害商业秘密民事案件有610起,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刑事案件198起。
随着经济的发展,近年来我国商业秘密侵权频频发生,窃取方式多种多样,令企业防不胜防,尤其是对于创新型、技术型企业,被窃取商业秘密几乎可以决定一家公司的生死存亡。这无疑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经济战略背道而驰。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研究员冯晓青认为,商业秘密侵权的表现形式无非是“非法获取,非法披露,非法使用,或者是允许违法适应”。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的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根据2017年11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款,“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冯教授认为,当事人指证侵害其商业秘密时,应当对其原有的商业秘密的法定条件进行证明,法定条件就是秘密性、具有商业价值和企业对此采取保密措施,三者缺一不可。另外,当事人对于对方当事人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以及对方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事实,要负举证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
双向保护:处理好知识产权问题,防止法律纠纷
商业秘密侵权往往决定了一个企业的发展甚至生死存亡,从另一个角度而言,企业要在重视商业秘密的同时,还要处理好知识产权问题,防范被竞争对手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诉诸法庭。
来自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的徐昕教授认为,企业竞争往往是非常残酷的,涉及商业秘密的纠纷往往上升到生死存亡的层面。
冯教授也认为,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审理比一般案件复杂。以北京捷适被告侵犯商业秘密一案为例,他对在法院审理过程及判决结果中,是否符合商业秘密的必要条件——秘密性,以及涉案技术是否具有价值性、实用性,是否造成具体经济损失以至于构成刑事犯罪的必要条件等等诸多关键细节都提出了疑问。
截止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针对商业秘密的专门法律,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和发达国家还有较大差距。但我国一直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给企业创造完善的发展环境。
商业秘密往往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所在,企业除了要重视科技创新之外,还要注重保护研究成果,做好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商业秘密维权,并且处理注重知识产权保护,防范被竞争对手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诉诸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