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5月7日电 (记者吴秋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公告,将此前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根据两部门此前发布的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人民日报》(2020年05月08日0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