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度全国地方金融法研究会会长论坛暨浙江省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年会在杭州召开

来源:日照新闻网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25-12-10    

  为响应金融强国的号召,更好地研究和探讨我国金融市场法治建设过程中各项前沿理论与实践问题,2025年度全国地方金融法研究会会长论坛暨浙江省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年会于12月6日在杭州之江饭店召开,本次论坛的主题为“法治中国建设的金融法贡献”。

  此次学术活动由浙江省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主办,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与北京中凯(杭州)律师事务所联合承办,京东资产交易平台和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协办,并由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浙江城际数字创新研究院提供学术支持。

  出席本次活动的主要领导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蒋卫宇,浙江省法学会副会长、浙江省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会长、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院长胡铭,浙江省金融监管局法规处处长孟琼瑶,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五庭副庭长陈静,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余晟,上海金融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庭长朱颖琦,浙江省法学会研究部副主任陈亮等。全国地方金融法研究会会长论坛的两位发起人,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会长吴弘以及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陕西省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会长强力也出席了会议。来自全国各地金融法理论研究和实务部门的260余名专业人士在为期一天的会议中围绕金融法治领域的重点、难点与创新点展开了丰富而深刻的探讨。

  论坛活动的开幕式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研究员、浙江省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黄韬主持。

  开幕式伊始,主持人黄韬简要回顾了论坛自2012年创办以来在全国各地的举办历程,并隆重介绍了与会的主要领导和嘉宾。

  浙江省法学会副会长、浙江省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会长、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院长胡铭首先致辞。胡铭教授总结了浙江金融法研究的三大特色:一是高度的交叉性,与数字经济、计算机科学等领域深度融合,契合杭州“互联网之都”的定位;二是鲜明的实践导向,学界与司法实务部门紧密互动,以研究回应现实问题;三是展现了发达的民营经济,与活跃的民营经济需求相适应。结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80周年的发展历程,胡铭教授期待以此次会议为契机,进一步推动金融法学科建设与研究。

  随后,论坛发起人代表、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陕西省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会长强力致辞,他深情回顾了论坛十三年来的发展历程,强调了这一全国性交流平台对推动金融实务研究与法治建设的独特价值。同时,强力教授高度赞扬了本次会议“法治中国建设中的金融法的贡献”的主题,认为其精准呼应了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快建设金融强国”的战略部署,并预祝本次会议能够取得圆满成功。

  论坛联合承办方北京中凯(杭州)律师事务所主任陈红于结合杭州数字经济高地与历史文化名城的双重特质以及其所在律所在服务浙江金融市场、参与金融法治化进程中的实践与体会,阐述了法治对于金融市场健康发展不可或缺的保障作用,希望以本次论坛为契机,推动金融法治事业向前发展。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蒋卫宇在致辞中指出,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就加快建设金融强国做出战略部署。在此背景下,金融审判要做到以下三点:第一,金融审判要始终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第二,金融审判要坚决守住不发生重大风险的底线;第三,金融审判要不断提升业务水平和司法能力。他强调,浙江丰富的民营经济实践与金融审判样本,亟待理论与实务界共同深入研究,期待本次会议上的思想碰撞和智慧交流为金融法治注入新的活力。

  随后,开幕式进行了研究会组织建设的多项议程:增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五庭副庭长陈静同志为研究会副会长,并增补了19位新任理事;宣布了本次年会优秀论文评选结果并举行了颁奖仪式;正式宣布成立了金融证券犯罪防范与治理专业委员会,并由胡铭院长向主任委员陈红于授牌;最后,会议向各家联合承办单位、协办单位以及学术支持单位颁发了感谢状。

  开幕式气氛热烈,内容充实,为后续深入的专题研讨奠定了坚实基础,正式拉开了本次全国性金融法学学术盛会的帷幕。

  开幕式结束后,会议进入主旨演讲环节。五位演讲嘉宾分别从民法基础、审判实务、国家战略、地方实践与司法理念等不同维度,发表了一系列精彩演讲,为金融法治的发展与创新提供了多元视角与深度思考。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张谷教授以“民法典中的货币之债”为题,从民法基础理论出发,深入剖析了货币之债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与演进。他指出,民法典第514条明确“以支付金钱为内容的债务”应以实际履行地法定货币履行,是对金融交易底层逻辑的重要完善。张谷教授强调,金融法的研究应回归民法根基,尤其在数字支付普及的今天,法律应积极回应新型金融业态与风险形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五庭副庭长陈静以“穿透式审判思维在金融风险司法化解中的应用”为题,系统阐释了穿透式审判的规范依据与实践路径。她指出,在金融交易结构日益复杂、风险隐蔽性增强的背景下,司法应超越形式审查,透过交易外观识别真实法律关系,运用民法典中虚伪意思表示、公序良俗等条款,实现实质正义与风险防控的有机统一。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陕西省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会长强力围绕“以高质量金融法治保障金融强国建设”展开宏阔论述。他强调,金融强国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构建与中国式现代化相适应的金融法治体系。强教授提出应加快金融基本法立法进程,完善“1+3+N”法律框架,推动金融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余晟分享了杭州法院在“金融商事服务支持绿色发展”方面的创新实践。她介绍,杭州法院将绿色发展理念融入商事金融审判全过程,通过数字赋能、多元解纷、执行创新等方式,推动金融资源向绿色产业倾斜,助力“两山”转化,为长三角金融司法协同提供了杭州样本。

  上海金融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庭长朱颖琦结合审判实践,分析了金融司法的理论和实践前沿问题,探讨了金融案件审理中应秉持的“秩序维护、实质公平、效率保障、安全底线”四大理念。她通过证券侵权、资管纠纷、电子签约效力等典型案例,说明金融司法应在个案中体现对市场秩序、投资者权益和系统性风险防控的全面考量。

  主旨演讲之后与谈环节中,浙江省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郑曙光从法学理论与制度建构的层面对“穿透式审判”进行了深化探讨,呼吁未来应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厘清穿透的边界、程度与程序,处理好穿透式审查与合同相对性、当事人意思自治之间的关系,推动金融审判向着更加精细化、系统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

  主旨演讲从基础法理、司法实践、国家战略等维度描绘了金融法治的宏观框架与核心原则。而之后依次进行的五个主题的专题研讨随后则更具针对性地对金融市场的立法、监管和司法问题分别展开了对话与交流。

  第一个主题研究环节由浙江省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张晟杰主持。

  厦门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福建省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会长刘志云教授以“债务化解:政策分析与法制逻辑”为题,深刻剖析了中国“化债时代”的成因与困境。他指出,过去投资驱动型经济发展模式导致社会的债务杠杆率的不断攀升。对此,应从根本上将经济增长模式从债务扩张型转向消费拉动型模式,通过宏观调控的法治化、政府与国企投资决策的法治化与终身责任制、政府预算硬约束与发债融资的法治化、税收与利益分配体制的彻底改革等根本性变革化解债务风险,为金融强国建设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础。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会副会长姚海放教授聚焦“做好科技金融大文章中的政府投资基金容错机制完善”主题,认为当前存在机制被简化为“容错率”等客观指标等现象,导致“该容未容”或“不该容却容”错配的问题,并建议借鉴《公司法》中董事勤勉义务的认定逻辑,以及美国法中的“商业判断规则”,为基金管理人提供明确的行为指引,从而在防范国有资产流失与激励管理人投资之间找到平衡。

  浙江大学计算机学院兼聘教授、原阿里达摩院实验室主任李朝教授关注“金融机构反诈合规中的AI赋能”,从技术视角度出发,展示了AI在穿透复杂金融欺诈行为中的强大能力。并指出当下风险已从传统的个体异常行为转变为网络化、产业化的运作模式。基于此,李朝教授指出,要按照三步走模式进行金融风控:第一步,构建关系网络,刻画用户间社交、往来的标签;第二步,多视角去伪存真,通过多维度数据分析剔除误判;第三步,提供可解释的风险模式,将隐蔽的团伙作案特征提炼为清晰、量化的证据链。

  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院长傅蔚冈教授以“认真对待风险:对对赌协议的另一种思考”为题,从风险投资切入,对对赌协议进行了批判性反思,认为目前普遍要求创始人承担个人连带责任的对赌回购条款扭曲了股权投资“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本质,抑制了企业创新。他主张通过引入CPS、可转换债等方式丰富公司融资方式,同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引导投资机构真正承担起与其风险收益匹配的投资风险。

  京东资产交易平台浙江区域总监夏海涛聚焦于互联网资产交易平台的经济稳定器作用,阐述了经济周期中互联网资产交易平台所扮演的关键角色。他指出,在当下,平台已不再是简单的线上拍卖所,而是能感知周期、评议波动、优化配置的一个智能市场基础设施。它不仅能在不同的经济时期发挥着不同的作用,还能够发挥降低交易成本、发现市场价格、进行合规监督的作用。展望未来,夏海涛总监表示,平台将更具预见性,并在促进各类要素高效循环上发挥更加关键的作用,成为衡量社会经济韧性的重要标尺。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陈晨律师结合个人经历,生动论述了构建金融合规与司法审判的良性动态循环。她指出,金融审判案件能直接、迅速地引导甚至重塑前端业务模式;反之,金融实践中的新型问题也可能推动司法实践乃至立法规则的更新完善。最后,陈晨律师提出,金融业务的发展过程中可能遇到不可预见的合规风险,从而抑制金融创新。为此,她主张推广“沙盒审判”“示范案例说理”等模式,为市场提供清晰、稳定的预期,从而在鼓励金融创新和维护金融稳定之间找到最佳平衡点。

  在与谈交流环节,西南政法大学教授赵吟总结指出,本专题议题虽广,但共同核心在于通过法律与制度的确定性来管理和定价不确定性。她强调风险化解需与制度创新并行,科技赋能须与合规治理深度融合,政府与市场角色再定位需要机制保障,并认为这些问题都需要在统一的法治逻辑下进行协调。

  另一位与谈人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郑观将发言归纳为三个层面:一是宏观的债务治理法治化,二是中观的金融创新与风险防控平衡,三是微观的第三方力量赋能。这些议题全面,能从中学到很多金融法的相关的内容。

  在对宏观风险与市场创新进行充分讨论后,浙江省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张晓路主持了第二个主题研讨环节。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董新义以“硬约束中的包容性:论早期纠正措施的暂缓执行权”为题,深入探讨了风险早期纠正“硬约束”制度的科学内涵与现实挑战。他指出,机械执行早期纠正措施可能导致风险误判、引发系统风险。因此,在坚持“早发现、早预警”的同时,应赋予监管机构对“早处置”的暂缓执行权,以实现风险精准防控与金融稳定维护的平衡。同时,为防止暂缓执行权的滥用,董新义教授建议明确暂缓执行权行使的条件、期限及不可暂缓的硬性条件,并从内外程序上对暂缓执行权行使的决策作出规制,以实现风险的精准防控与金融稳定维护的平衡。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江西省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熊进光教授阐述了他对于信托投资风险处置中的刑民交叉边界问题的看法。通过剖析典型案例,揭示了当前信托投资刑民交叉风险处置实践中存在的“先刑后民”惯性思维、刑法适用扩大化等困境。他强调,必须严格区分行为人的注意义务,细化非法占有的目的认定标准,防止刑事手段不当侵蚀民事领域,守护金融安全与市场秩序。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助理研究员阮少凯揭示了金融司法与监管的“投资者保护锦标赛”问题。他梳理了近年来在金融贷款利率、投资者适当性义务、证券虚假陈述勤勉义务认定等领域出现的司法与监管竞相制定规则的现象,并将其概括为一种“投资者保护锦标赛”,认为其不仅是法律不完备情形下剩余立法权的争夺,更是对“投资者保护”这一国家公共政策的积极回应,并提出治理的关键是金融监管规范的司法考量,如限缩适用的范围、采取司法谦抑原则、以明显不当作为否定标准等。

  北京中凯(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傅志恒以“股价自增型趋同交易行为的样态解构与形式认定——与传统“老鼠仓”行为的廓清”为题,结合实务案例提出一种与传统“老鼠仓”不同的行为模式:从业人员基于自身独立研究进行交易,并使金融机构根据其建议买入股票,最终产生了形式上的股票趋同交易的情况。傅志恒律师认为,股价自增型趋同交易行为与传统“老鼠仓”间具有显著差异,行为人不具有利用未公开信息操纵股价的故意、交易行为源于自身判断且行为与股价自然增长结果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此类行为缺乏背信性与法益侵害性,提出在司法认定中应将其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进行严格区分,避免刑事打击扩大化。

  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主任邓楚开结合办案实践,对发行基金类产品涉刑案件的实体问题进行探讨,重点分析了非标产品认定规则的溯及力、资金池业务在资管新规过渡期内的合规性、销售人员主观“明知”的认定难题以及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问题,为厘清此类案件的罪与非罪界限提供了务实的辩护视角。

  在与谈环节,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委员、第四检察部主任陈素在总结发言的基础上,从检察实务出发,就私募基金涉集资案件行刑衔接问题进行了交流。她指出,当前行刑衔接存在实体标准混同、程序移送不畅等问题,需要检察机关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在实体上通过“刑事+实质”双重审查标准精准定性,在程序上细化案件的移送规范,建立刑事检查+行政检查的双审查模式,并希望部门间协同发力,共同筑牢金融的安全防线。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赵旭青在与谈中提炼了本环节的核心关切。她认为,董新义教授提出的“暂缓权”实质是在金融稳定与防止公权滥用间寻求平衡,熊进光教授所揭示的刑民交叉困境本质上也是特定投资者保护和市场健康发展的目标冲突解决问题,需要预防刑事司法权在金融民事领域的扩张性滥用,而阮少凯老师所揭示的“投资者保护锦标赛”则凸显了司法与监管在多元政策目标间的艰难抉择。

  厘清传统金融领域的规则边界后,与会专家的视野投向更具前沿性与颠覆性的数字金融领域。京东资产交易平台服务商、中安金资拍卖公司总经理李金鹏主持了第三个环节的主题研讨。

  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张继红老师分享了关于金融数据资源流通利用的法律思考。她系统梳理了金融数据从概念界定到实践应用的全链条问题,指出尽管我国在金融信息数据领域已有十余年研究积累,但至今尚未在法治层面形成体系化的制度框架。她强调,“金融数据”这一核心概念在法律上仍缺乏清晰的内涵与外延,尤其在《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上位法语境下,金融数据的特殊性未能得到有效回应。她主张构建“可信数据空间”,通过技术手段建立多方互信机制,破解数据孤岛难题,实现金融数据生态下的可持续信任关系。

  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副教授王立老师围绕稳定币的监管定位展开深入剖析,指出在13个部委联合发文禁止境内发行稳定币、七家行业协会发布风险提示后,稳定币在我国已被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他指出,尽管全球对稳定币态度各异——美国倾向吸纳、欧盟部分开放、中国全面禁止——但我国立场明确且坚决。王老师认为,当前“非法金融”的定性虽看似极端,实则体现了国家对金融主权与系统性风险的高度警惕。他预测,未来若人民币国际化取得突破,人民币稳定币或将迎来转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讲师舒金春老师阐述了关于金融与人工智能领域系统性风险的内涵分野与规制思考,提出系统性风险正从传统金融领域向人工智能领域迁移。他首先回顾金融系统性风险的核心特征:传染性、整体性、严重外溢性与累积触发机制,并以2008年金融危机为例,归纳出金融系统脆弱性的四大要素——高度互联、低冗余度、复杂性与知识竖井效应。舒老师建议,应借鉴金融监管经验,推动人工智能规制从“事后救助”转向“全生命周期预防”,并将监管重心从单一模型扩展至“模型—情境—用户”交互系统,构建更具韧性的治理框架。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胜律师深度解析了欧盟数字战略重大转向。他聚焦两周前在柏林举行的“数字主权峰会”,指出欧盟正掀起一场捍卫数字主权的战略动员。他强调,欧洲长期受制于美国科技企业控制数据中心与数字基础设施,已构成对国家安全与产业竞争力的威胁。因此,欧盟将数字主权上升至与价值观、经济安全同等高度。陈律师总结,欧盟战略调整为中国企业提供短期窗口期与合规缓冲,但也警示中国企业必须加快自主创新步伐,在AI基础模型、高端芯片等领域突破瓶颈,同时积极参与国际治理对话,构建多元包容的全球数字秩序。

  在与谈环节中,浙江农林大学文法学院副院长张永亮教授指出,四位专家分别从金融数据、稳定币、AI风险、数字主权四个维度展现了数字时代的法治挑战。他建议确立数据产权与使用权二元架构,完善告知同意与追责机制,衔接“数据二十条”,提升立法层级,实现数据流通效率与安全的动态平衡。

  北京中凯(杭州)律师事务所张鸣九律师结合司法实践,提出数字货币犯罪定性存在尺度不一的问题,建议根据稳定币、RWA等不同类型进行分层认定,实现罪责刑相适应。他同时反思AI对法律职业的影响,呼吁警惕技术依赖带来的专业风险。

  面对数字时代的整体性挑战,金融法律制度的微观工具与具体规则也亟待革新。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石一峰老师主持了第四个环节的主题研讨,发言人就电子票据、数字人民币、数据资产等新财产形态,以及养老金融、公司治理等场景中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讨论。

  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赵意奋老师提出重塑电子票据流通规则。她认为电子商业汇票和供应链票据已在上海票据交易所大规模运行,但《票据法》仍停留在纸质时代,导致电子签名效力、无因性与真实交易背景审查、线上追索与六个月除斥期间、平台责任性质、背书交付的“数据到达”规则等冲突在司法实践中集中爆发。她提出五条重塑路径:在《票据法》中增设“电子票据”专章并承认电子签名;对票据交易所、网银等基础设施的审核义务单独立法,区分“票据责任”与“基础设施法律责任”;以“电子指令到达收款人系统”作为交付生效的统一规则;允许系统内直接过户、无需背书,并引入“有限追索”机制;将央行“消灭纸质票据”路线图写入法律,实现票据制度全面数字化。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柯达老师聚焦数字人民币智能合约应用于预付消费的法律治理,认为传统预付式消费监管始终解决不了“商家跑路”痛点,数字人民币智能合约提供了新的资金控制工具。他梳理了“南派(深圳)资金进商户子钱包、北派(苏州)资金锁消费者子钱包”两种试点模式,指出大额资金锁定可能冲击货币政策,且合约制定者、运营者、服务平台“三体分离”导致责任空白,地方政府指定平台又带来行政垄断嫌疑。他建议:对大额预付资金实行“实质可追溯+限额豁免”;以商业银行为抓手统一合约审核、监督与赔付;将监管平台与市场化服务平台物理分离,防止数据垄断并保护消费者隐私。

  上海协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江翔宇律师分享了他对于数据资产与数字资产的再思考。他强调,必须先把数据资产与数字资产从语言、会计、监管三个层面严格切开:前者是财政部2023年允许入表的企业数据资源,后者是链上通证、稳定币、NFT等Token化权利。境内政策主线是鼓励数据资产服务实体经济、降本增效,境外则聚焦数字资产金融创新;前者需解决确权、质押登记、泡沫化风险,后者需跨越反洗钱、KYC、跨境流动障碍。他主张:持牌金融机构先行,利用中央证券托管体系“链上补发+中央确权”模式探索代币化债券;数据资产质押纳入人民银行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为司法确权提供抓手;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允许银行试点“代币化存款”,避免把数字资产“一刀切”污名化。

  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勇从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新规说起,提出以法治手段推动金融机构发挥防范社会风险的功能。他结合宁波养老院非法集资案,指出预付式消费本质是“商家需提前用钱”与“消费者需资金保全”之间的结构性矛盾,而现行监管把不同商业模式混为一谈。他提出分类思路:商品型(需备库存)实行强托管、笔笔审批;服务型(毛利高)可用保险替代监管。金融工具层面,保险应从事后理赔转向事前防灾并接入物联网预警;产业基金应回归纺织、冶金等基础制造业,防止“赛道扎堆”引发系统性风险;借助“十五五”规划立法窗口,把金融防风险写入社会建设章节,推动金融机构在养老、社区治理等社会领域发挥风险减震器作用。

  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于鑫浣以“新公司法股东私权制度在小规模公司中的适用可行性分析”为题,聚焦新《公司法》第52条“股东失权制度”在小规模公司的适用困境:公司只设一名董事时,是否仍能启动董事会宣告失权程序?她通过文义、体系、目的三重解释,认为在章程或股东会授权前提下,可将董事会扩张至单一董事,但须严格满足60日宽限期、书面催缴、失权通知到达即生效等程序要件,防止权利滥用,同时还提出对小规模公司适用失权制度必须兼顾决策效率与股东权益保护。

  与谈环节中,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刘志伟把五位发言人的议题统一放在“现代财产与财产法”框架下观察,指出电子票据、预付资金、数字资产、股东失权本质上都是“新财产形态”对旧法典的挑战。他认为,传统财产法从封闭清单走向开放框架已成必然,必须回应股债融合、数据信用、平台托管等混合形态;预付资金是否纳入准存款监管、数字资产是否赋予“限定物权”,应先厘清财产—监管—人格三元关系,否则市场创新永远在灰色地带徘徊。

  浙江省人大环资委二级调研员查君红从立法机关视角提炼出当代中国法治的四大趋势:回应性——法律主动适配技术、经济、社会变迁;智慧化——智能合约、大数据风控嵌入立法与执法;精细化——分层分类、场景化规则取代“一刀切”;战略性——法治已成为国家竞争与制度型开放的核心工具。他认为,五篇论文如同五棱镜,从不同侧面折射出中国法治在伟大变革中的探索方向,未来立法应把“技术条款”与“社会条款”同步写入,确保制度兼具韧性、包容性与国际竞争力。

  在探讨了各类新型规则与工具后,论坛最终回归至金融法治的保障与实施层面。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杨为乔主持了主题研讨的第五个环节。

  绍兴文理学院教授、绍兴市政协农业农村委副主任陈亚东教授以金融监管与数据安全为主题,结合加密货币风险、资本市场交易机制、量化交易监管、金融诈骗治理及数据安全立法等现实问题,阐述了当前金融产业面临的挑战与制度应对。他认为,在数字经济与金融活动深度融合的背景下,应当重点构建和完善金融市场的规则体系与安全管理机制,强化技术防护与制度约束,从而在开放环境中有效防控金融风险,保障金融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权益。

  上海中因律师事务所研究院执行院长钟建以“第三方投顾版《我不是药神》案”以及《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监督管理条例》起草工作为例,探讨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监管如何设计,以及金融市场监管改革应当重点考察什么的问题。他认为一个理想的金融监管体系,应当以市场化、法治化为核心,通过提升立法层级、优化监管框架、完善市场机制,在保障市场主体自主性的同时有效防范风险,从而实现“良法善治”的制度目标。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讲师刘骏老师聚焦于区域司法协同在金融领域的展开,以成渝金融法院和西部金融中心建设为例,探讨了区域司法协同在金融领域的适用空间、现实做法与主要挑战,并就如何提升协同效能提出了具体建议。认为当前区域司法协同应突破形式化困境,通过加强顶层设计以提供改革试错空间,优化专门法院制度以化解地方竞争与利益分割问题,并依托统一信息系统完善数字化基础设施,从而推动区域司法协同从形式合作向实质整合迈进。

  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证券期货合规与争议解决部主任秦辉探讨了非法证券业务的界定、现状与突出问题、成因分析、行政与刑事责任配置思路及立法执法建议。他认为,有效治理非法证券活动的关键在于明确证券业务子类的法律定义、协调冲突法律条款、摒弃过度依赖刑事打击的思维定式,并强化证券监管的行政处罚效能,以提升法律适用的准确性与执法协同性。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厉健从诉讼律师实务视角出发,探讨了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的制度运行现状、实务难点与完善方向。他认为,一个理想的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机制,应切实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合理界定代表人律师的权责与报酬,并充分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在支持诉讼、沟通协调中的关键作用,从而真正提升诉讼实效,加强对中小投资者的司法保护。

  在与谈环节中,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银行业务部主任戚诚伟以金融法律实务中的多个案例为例,探讨了数据安全、监管协同、法律适用统一性及代表人诉讼等议题在实践中的挑战与应对,并分享了法律从业者如何从实务中提炼思考、推动制度完善。他认为,一个理想的法律从业者,应该具备敏锐的行业洞察力,扎实的专业知识储备,并能够在复杂法律环境中平衡公正与效率,以专业能力促进法律体系的优化和实务问题的解决。

  北京中凯(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黄红竹以一起操纵证券市场犯罪案件为例,探讨了操纵证券市场犯罪的罪与非罪认定难点,以及实务办案中应关注的核心问题。认为在办理此类金融犯罪案件时,应当严守罪刑法定原则,从主观目的、客观行为和因果关系等实质角度进行综合判断,并注重通过证据还原案件事实,以实现有效辩护和维护司法公正。

  随着五个主题研讨的结束,本次论坛也进入尾声。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研究员、浙江省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黄韬主持召开了闭幕环节。

  下一届全国地方金融法研究会会长论坛承办单位代表、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江西省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熊进光探讨了金融法治研究如何服务区域金融改革与风险防范,以及金融法学研究应当如何贡献于法治强国建设的问题,他认为一个有效的金融法治研究,应该具备跨学科融通能力、理论实践转化能力,并致力于探索可推广的金融法治地方经验。他还代表江西省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发出明年相聚江西南昌共话金融法治强国蓝图的诚挚邀请。

  在大会总结发言中,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会长吴弘围绕金融领域的协同治理、刑民交叉、试错容错、投资者保护适度性、新型领域风险控制及金融法结构等核心议题展开总结与探讨,指出本次论坛呈现出话题广泛、视角前沿、思维活跃、亮点纷呈的特点,涵盖传统金融议题与数字金融、金融科技等新兴领域,发言者兼具理论界、实务界、监管部门及平台机构的代表性,同时强调金融法作为公私法结合的部门法,需兼顾管理秩序、公共利益与当事人主体利益,在具体问题处理中应避免简单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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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沁 审核:戴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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