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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信息化时代,“互联网+”的科技背景影响着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在虚拟社群环境中,数字音乐版权问题层出不穷。随着技术日益进步,传统音乐逐渐被数字音乐取代,数字音乐APP进入大众视野,正版唱片销售量下滑,必须对版权问题高度重视。
【关键词】“互联网+” 数字音乐版权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大众化数字音乐版权及其定义
大众化数字音乐,目前没有给出相关的官方定义,我们一般将数字化音乐解释为用数字格式存储的一种音像载体,可以用互联网、无线网络、手机、互动电视网等数字媒体来传输。
数字音乐如今已经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然而音乐版权的概念和意识却还没有完全深入人心,更谈不上知识经济、付费模式的全面推广。这是普遍存在的一种历史性问题,也是如今科技发展、意识形态变迁的衍生物。以往的传统音乐,一般都以磁带、光盘等硬件形式承载,传统音乐形式往往都有一定的有形载体,也有相应的售卖渠道。随着数字音乐时代的到来,音乐下载只需要一个简单的APP,用户只要输入自己想搜索的信息,按下点击键便可以下载到自己想要的音乐。大众化数字音乐获取方式快捷,导致大量盗版作品层出不穷。
数字音乐版权维护所面临的问题
1.“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的概念模糊
在法律的层面,对数字音乐的版权与利益机制做出了一系列规定,版权问题仍然层出不穷,一部分原因是因为法律对其中使用程度的定义模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定的条件下,他人可以自由随意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同时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法律又规定,其法定许可是指他人使用著作权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并尊重著作权人其他权利。
也就是说,如果个人将网上作品下载到私人终端且只是自己使用,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不用付费,一旦超过这个范围就需要付费,例如在各种网站上不向作者申请而上传其音乐作品或在公共网络环境中共享。这样的传播行为在法律规定的界限范围内显得模棱两可。边界在哪里?二者之间的区别在哪里?
2.音乐产业缺乏相关的维权以及合作意识
数字音乐在互联网环境传播过程中,音乐版权的拥有者、网络传播者和音乐消费者扮演着关键角色。三者之间的利益博弈,再加上难以调和与之共赢的模式,让音乐作品权的版权利益等问题陷入一个怪圈。音乐版权的拥有者在作品的创作初期,首先就存在打擦边球侵权的问题,这样导致日后即使在传播过程中出现版权纠纷,也会因为作品本身的问题而陷入一种尴尬境地。网络的传播者在这三者中起到了一个连接作用,在这个环节中,网络传播者和版权拥有者之间没有合作维权的意识,不同的平台在作品的归属问题上也存在着分配不均、监管不严甚至恶性竞争的问题。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消费者付费意识不强、平台与作者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
3.相关治理技术相对落后
近年来,技术在版权维护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如“数字权利管理系统(DRM)”等。但版权的侵权问题不可能在技术方面得到根本的解决,这是一个需要知识经济和产业技术支持的漫漫长路。经常会有这样的新闻被爆料出来,某老年艺术家投诉某数字音乐APP上架及传播其作品,他的作品在公开传播时没有人支付过版权费。在那个没有音乐平台的时代,人们既没有相应的技术支持,也没有相应的维权意识。如今技术的发展和人们的维权意识不相匹配,相应的把关、监管、阻隔技术还没有到达一定的成熟度。
4.版权维护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
2001年我国对《著作权法》进行了修订,加大了内容传播环节的治理力度,然而版权维护方面似乎还止步不前。之后我国相继颁布了《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等条例,这些法规在网络著作权的保护上有所加强,但由于数字音乐版权具有特殊性,其不是简单的文字,包含旋律、和弦走向、MV画面等。国外的音乐版权维护已有一套相对成熟的运行机制,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从细节上做出具体规定。有些法律就算颁发也没有广泛推广和实施,导致相关法律法规失去了其应有的价值。
数字音乐版权维护相关对策
1.建立健全相关付费制度
作者在上传版本时,要保证正版与高质量,在上传的同时附上自己的联系方式。在音乐平台引进音乐作者或者制作人的作品时,要设定一定的门槛与标准,与音乐作者及制作人签订具有法律效应的合同。后期的利益分成与其他费用严格按照合同执行。
在受众下载或引用作品时,要有音乐用途的相关登记,同时技术部门要有及时跟进。部分版权受限的作品,受众可以采取APP会员制等方式获取资源,这样的方式最能被音乐网站和用户受众接受。如若超出法律规定的使用范围,版权方要适当给予警告,情节严重者需要交相关部门严肃处理,必要时应该采取法律手段,在版权费、税务、精神损失费等方面进行相关惩处。
2.完善数字音乐平台法律法规
《著作权法》在修订中增加了相关部门的查封扣押权,并相应强化了惩罚力度,标志着我国内容著作权的维护之路迈出了一大步。法律的修订要立足于纷繁复杂的网络环境,要结合互联网用户基数大、匿名性、多变性等特征来综合考虑,也要考虑到其数字音乐作品的特殊性,不仅有其原始作品的传播,还要涉及到其作品的拆分、改编、词曲的替换等情况。由此,侵权责任标准是否也可以考虑用客观数字进行衡量。所以,在行政法规的制定中,不仅要有具体的规范措施,更要做到赏罚分明,在具体惩治力度上力图标准化。
3.构建和完善网络音乐版权的相关配套机制
充分发挥音乐著作权行业协会的管理作用,积极探寻网络环境下对音乐作品实行有偿使用的途径和方法,通过规范管理,逐渐提高版权方和平台的公信力。在国外的版权管理机制中,很多都设立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如美国的ASCAP、日本的JASRAC、德国的GEMA等,这些机构通常都是独立于利益相关方的非营利性组织。欧盟则采取音乐曲库统一管理的办法,但其作品仍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内跨区使用。相关的配套机制需要不断创新,不仅是在下载、使用、付费等领域要关注版权相关利益,也要关注DEMO上传、素人翻唱、小视频音频使用及再创作、视频MV等领域。一些音乐作品在某些APP或者软件上需要付费下载,然而依然有很多翻唱或者视频作品打擦边球进行模仿上传,有些高质量的DEMO作品甚至并不比原作差,这样的现象也需要一定的配套机制来进行界定与管理。
腾讯音乐娱乐集团CEO彭迦信认为,未来10年,是中国音乐在全球音乐市场真正立足的10年。这对于数字音乐公司来说,后版权时代的竞争才刚刚开始。在“互联网+”时代,音乐版权的维护遇到诸多问题,后音乐从线上到线下的维权之路会更加艰难。希望通过借鉴和学习,中国音乐版权的维权之路会走得更加顺畅。
(作者单位:上海大学新闻传播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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