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策略分析

来源:《中国报业》杂志    作者:贾茹茹    人气:    发布时间:2020-03-27    
  【摘要】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引发公众生活和思维的大变革,同时也带来了关乎个人隐私方面的问题。本文通过对数据、目的和法律三方面的矛盾解析,以期理清并反思大数据时代发展过程中的矛盾点,全面认识在这个相互连接的世界背后的复杂性,并据此反观我国互联网发展进程中的问题,同时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大数据时代  数据泄露  个人信息保护  【中图分类号】G20  【文献标识码】A
 
  伴随着IPv6互联网和物联网时代的到来,社交媒体行业与电子商务领域进入加速发展轨道,社会也步入了全新领域--大数据时代,数据成为各项业务职能必不可少的生产因素。但伴随着全部数据的自动保存和记录,个人信息处于全方位暴露和被监控的环境中,这对隐私安全问题造成了不小的挑战。清华大学经管学院互联网发展与治理研究中心公布的《中国网络安全现状研究报告2018》显示,2017年3月的一起数据泄露事件中,攻击者涉及到的数据数量高达50亿条,个人信息与隐私保护成了网络安全保护中的重点议题。
  大数据时代关于信息隐私的矛盾
  信息时代,社交和隐私本就是相互矛盾的一对词语,社交意味着数据的公开和网络的互动,而隐私则意味着数据的保护和网络的匿名。然而,随着社交媒体的发展和影响力的扩大,数据窃取、目的异常、干扰秩序,仿佛成为用户在使用媒体过程中绕不开的话题。因此,接下来将从用户和平台双方对数据、目的和法律的三方面矛盾进行解析。
  1.数据:用户信息披露与媒体信息画像
  社会渗透理论表明,自我披露是关系发展的核心。人们通过自我“选择”和“把关”,将社交信息当作自我性格表达的利器,从而通过交流加深了解,并从社会中获得社交满足感。如在社交媒体中,用户通过个人兴趣爱好和生活习惯等信息的公开,寻找到志同道合的社交群体,在跟拥有相同三观人群的交流中呈现自我。
  任何一家媒体平台的发展都离不开对用户形象的刻画,基于个人兴趣的“用户洞察”成为新闻业务未来发展的重要方向,同时对了解市场发展方向起着重要的作用。在平台进行数据分析时,会充分运用用户自身设定的“标签”和“印象”,以及用户对个人信息保护意识薄弱的缺陷,实现自身的目的。
  2.目的:用户功能需求与媒体目的实现
  社交媒体自出现以来,就一直扮演着大众信息交换和意见分享的角色,成为广大用户发布和浏览信息的重要渠道。要想在这一平台上抒发自身的情感和观点,大都必须执行进入的最低门槛--登录。在一些功能设置中,唯有实施选择、自动化匹配和接受推送等动作,才能享受到媒体的独特社交体验和生活便利。
  然而,数字权力的升级使用户和平台之间的鸿沟不断扩大。处于“技术壁垒”之外的用户,不仅难以保护自身的隐私权,同时也难以维护自己的主体地位。当使用社交媒体的愿望十分迫切时,用户往往忽视自身数据的安全性,从而导致信息被二次利用,并可能产生“负外部性”的严重后果。
  3.法律:网络数据公开与信息隐蔽使用
  数据可移植权利最早由欧盟委员会于2012年提出,是指在不突破服务底线的前提下,用户和管理员可以直接行使对自身数据管理的权利,主要目的是打破互联网巨头数据垄断地位和帮助用户实现利益最大化。在互联网发展进程中,基础数据的合法公开是必不可少的环节,随着技术的改进,用户对于自身数据的掌握度也在不断提高。
  然而,在所有人都上交了包括兴趣爱好、价值取向、好友关系和观点数据后,数据使用的边界和保障到底应该如何实现呢?2012年,欧盟提出“被遗忘权”;2018年,《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生效,其中,“知情同意原则”是各大互联网公司在数据使用时所要遵循的前提之一。近几年,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指南》等规范的实施,丰富了用户对“信息隐蔽使用”的认知。
  大数据时代我国对信息安全的保护
  在社交媒体逐渐成为个人生活重要组成部分的今天,二元对立已不再是正确理解数据和用户之间关系的方法。正如舍恩伯格所说,信息隐私需要以一种更为微妙的方式重建。然而,即使矛盾冲突仍然存在于其发展的过程当中,但如若能够继续以法律做引导,以技术做支撑,以用户的媒介素养做基础,或许类似于“Facebook数据泄露”的事件可以尽可能地减少。
  1.顶层设计,健全立法
  1978年以来,新闻立法早已成为我国媒介发展绕不开的重要话题。相较于欧美国家的专门法和新闻领域的具体条款规定来说,我国有关“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规设定虽起步较晚,但已渐入佳境。2012年,我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并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伴随法治体制的完善,我国于2017年推出第一部全面规范网络空间风气的基础性法律--《网络安全法》,这对我国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有了更为明确的规定。
  2018年全国两会期间,科大讯飞董事长刘庆峰建议,要从法律法规、大数据分级和运营者管理方面对大数据资产进行保护。这说明我国互联网行业领先品牌的数据运用和保护思维正在与时俱进。同时,伴随着《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的制定,司法机构将作为更具威慑力的盾牌对网络行业和网络安全进行整治,从而支撑整个行业的高速健康发展。
  2.行业自律,技术加持
  作为世界上互联网企业最集中的国家,美国采取立法保障和行业自律双层方式,对个人信息进行重点保护。推动行业监督和保护机制,使得行业内的成员能够按照相关行规制约自己的行为,从而使得在隐私保护和商业贸易之间维持平衡。
  另外,技术的演进也是“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又一大利器。根据目前的技术发展情况, 区块链技术或许可以解决个人网络身份难题,取代当前的用户名和密码模式,让每个人都有机会参与到记录自身数据的节点当中,从而在“去中心化”的趋势下,避免个人用户信息泄露造成的恶劣影响。同时,区块链技术还可以用编程系统来进行智能合约的签订,如果预先编好的条件被触发,智能合约会执行与之匹配的处罚措施,从而保障用户的权利不受侵犯。
  3.革新观念,加强教育
  百度公司董事长李彦宏在“2018中国发展高层论坛”上表示,我国大众可能对隐私问题没那么敏感,很多情况下愿意用隐私交换便捷性和效率。虽然此番话语受到了多方质疑和批评,但也从一个侧面间接说明了我国公民对“隐私保护”的认知仍旧不足。《2018中国大数据法治发展报告》中的相关调查显示,大多数人面对数据滥用时选择了忍耐和消极抵抗的态度,超过98%的民众缺乏保护个人数据的法治意识。
  因此,在我国,隐私保护意识和法律常识普及的教育力度亟待提高。公民在网络中使用个人信息时必须提高警惕,当个人信息平台方非法使用时,应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权利人有权要求网络运营商纠正或删除其个人信息”,这项表述给公民的网络隐私安全提供了有力保障,也对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起到了促进作用。
  在技术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信息隐私权一直以公开的形式存在于社会议程之中。只有全面认识数据在用户和平台之间的矛盾,并不断提升意识,才能让个人隐私得到切实有力的保障,保证信息使用方式不越雷池,并逐步缩小用户和企业之间的数字鸿沟。
  (作者单位:上海大学新闻传播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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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新浪财经.李彦宏谈大数据:中国人不敏感,愿意用隐私换便利[EB/OL].http://finance.sina.com.cn/meeting/2018-03-26/doc-ifysqfnf864682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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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Zanfir G.The Right to Data Portability in the Context of the EU Data Protection Reform[J].Social Science Electronic Publishing,2013,2(3).
  [9]中国网络安全现状研究报告 2018[R]. 清华大学经管学院互联网发展与治理研究中心,2018.
 
  《中国报业》杂志(2020年2月下刊)

责任编辑:王文钰 审核:戴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