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届全国司法学论坛在苏州成功举办

来源:中国报业网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21-11-03    

  金风送爽,风和日丽。2021年10月31日,第六届全国司法学论坛在风景秀丽的苏州在水一方大酒店隆重举行,来自全国政法系统、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专家百余人参加了论坛。论坛由华东政法大学司法学研究院、江苏苏禾社会治理现代化研究院主办,同济大学法学院联合主办。


  论坛旨在加强对新时代中国司法理论及实践的研究,探索司法、准司法与社会治理之间的关系,以便汇聚智慧、凝聚共识,推进中国司法改革与司法文明建设。论坛的主题是“新时代中国司法理论及实践的新进展”,子题包括司法准立法的理论与实践、行政“司法”的理论与实践、多元司法的理论与实践、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与实践、司法学范畴体系与理论体系构建、司法与准司法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枫桥经验与社会治理现代化等等。

  论坛开幕式由苏州市警察协会主席、苏州市原副市长张跃进主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原副主任、民盟中央原副主席李重庵,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委员、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周玉华,山西师范大学党委书记张晓永,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越飞,江苏苏禾社会治理现代化研究院院长马天华等先后致辞。

  大会主旨发言阶段由华东政法大学司法学研究院院长崔永东教授主持,全国人大宪法与法律委员会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江必新,上海政法学院终身教授倪正茂,同济大学法学院院长蒋惠岭,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黄祥青,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卢上需等先后做主旨报告。

  李重庵指出,社会治理过程中民主党派具有重要参与作用,在关键的教育医疗等社会领域,基层社会治理的体制机制创新对未来中国特色社会治理的制度构建具有重大意义。周玉华指出,近年来各类纠纷上升较快,法院不堪重负。在社会治理中,各类社会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具有积极意义。张晓永指出,司法是人民关注度高、社会期待度高的议题。每一位法律人都有义务,出力尽心当好人民的保护者。对社会治理议题的探索,体现出司法学研究者的社会担当。王越飞指出,全国司法学论坛对司法的昨天、今天和明天都有深切关注。论坛是目前这一领域的国内权威和高端学术平台,在司法的理论与实务界影响显著。马成华指出,江苏苏禾社会治理现代化研究院是目前长三角唯一一家研究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民间智库。通过专家讲堂、学术论坛和研究报告等多种形式,将研究院的成果向社会传播。

  在主旨报告阶段,江必新指出司法公信力是法治的核心议题。人民群众信仰法律,愿意通过法律程序解决问题,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就是要提高司法公信力,让司法发挥成为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司法公信力发展是一个长期过程,坚持不懈、久久为功。倪正茂指出,中国司法的昨天有很多值得我们研究和反思的经验。中国司法发展到今天取得巨大成绩,但我们并没有完全与昨天割裂。只有正视过去的司法经验,才能看清现代和将来的司法改革和司法文明构建之路。蒋惠岭指出,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当下法治建设的热点问题。本次民诉法修改,落实到司法效果、程序机制分流、司法期限的效率提升,以及互联网司法的融入等,都是非常实务具体的问题。黄祥青指出,近期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制度改革应高度关注。首先,强化最高法的监督管理职能,司法适用的统一性具有关键价值。其次,高院的再审纠错功能应当是保留功能而非主要功能。再次,强化一审二审的审判质量,提升庭审质证抗辩的实体效果。最后,理性看待专门法院设置问题,学会用成本收益和司法专门性问题的流变性来统筹评判抉择。卢上需指出,中国司法公信力的发展可以从当代广西的司法实践中找到注脚。群众需要的特色法庭,诉源治理关口前置,五个员的基层机制建设,对社会纠纷三色应对机制等,都让广西的司法实践既有温度也有威信。

  专题研讨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最高法司改办原副主任孙万胜、邯郸中院戴景月院长、上海刘春雷律师事务所刘春雷主任、南京大学教授张仁善等先后发言,聚焦司法的准立法效果,社会治理的多元参与,律师行业深入参与社会治理创新的探索等热点与难点领域。专题研讨第二阶段,上海政法学院王娜教授、杭州市西湖区司法局局长陈建华、青岛大学法学院牛传勇副教授、绍兴文理学院葛天博副教授等先后发言。

  专题研讨结束后,进入评议阶段。评议人浦东干部学院王永杰教授从利益、与利益密切相关的良知、司法估价制度、司法改革保障、司法理论研究五个方面对发言人进行深入概括总结。评议人上海大学法学院李清伟教授总结并提出:当前司法公信力缺失问题的原因与法律解释密不可分;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应当始终作为一种补充的纠纷解决方式。

  在论坛上,来自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南京大学、同济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苏州大学、青岛大学、宁波大学、上海政法学院、江苏警官学院、绍兴文理学院等高校的专家学者也积极发言,贡献智慧。

  大会总结阶段由司法学研究院副院长郑云瑞主持,司法学研究院院长崔永东对本次论坛对司法公信力作为司法学的元概念、“二元司法”的理论及社会司法可以有效支撑国家司法并对社会治理发挥重要作用等问题达成了共识。他还围绕论坛子议题如司法准立法的理论与实践、行政司法的理论与实践、多元司法的理论与实践、司法学范畴体系与理论体系构建等进行了论坛总结。

  崔教授指出,司法具有立法和准立法的功能。无论是判例法系国家,还是成文法系国家,司法均有立法或准立法的功能,我们国家也不例外。司法的“立法”虽与立法机关的立法在立法主体、立法程序方面存在差异,但在“填补漏洞”、“修正规则”的意义上两者又有相通之处。一些人认为司法解释具有填补漏洞、修正规则的功能,因此也是一种“立法”,但用“司法准立法”这一概念进行表述更为妥当。

  崔教授还指出,行政司法的字面含义是指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司法”活动,但实际上这种司法活动并不是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而是行政机关解决行政争议、特定民事纠纷和处理行政违法问题的活动。从“大司法”(包括国家司法与社会司法)的角度看,行政司法属于“社会司法”,它是相对于国家司法而言的。目前,我国的行政司法主要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调解、行政裁判、行政仲裁和行政处罚等类型。

  崔教授对“多元司法”进行了详细的解释,他说,目前学界经常说的“多元司法”实际上就是“二元司法”,司法的“二元”性,是指司法包括国家司法与社会司法两方面而言。前者指国家司法机关适用国家制定法来解决纠纷的活动,后者指社会组织根据社会规则来化解纠纷的活动。前者属于国家治理的核心,后者属于社会治理的核心。当代中国基层社会治理中的“枫桥经验”就属于社会司法。

  崔教授还就社会治理方面的问题谈到,中国具有深厚的社会治理的传统,并且取得了成功的经验。今日的“枫桥经验”正是对中国传统的重新阐释和发扬。但是应该看到,中国当代的社会治理水平在各地表现得差异很大,特别是一些地方党政机关并不重视基层社会治理,导致一些悲剧性事件的发生。例如最近出现的“莆田事件”,反映了当地基层社会治理的失灵状态。

  期间,论坛还举行了聘任和颁奖仪式,评出论文一等奖10名、二等奖20名。华东政法大学司法学研究院院长崔永东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周玉华颁发了荣誉院长聘书。

  据悉,全国司法学论坛已经连续举办六届,早已成为我国司法领域相关论坛中的知名品牌。历届论坛围绕司法改革、司法理论及实践、司法学学科建设等焦点、难点问题展开研讨,取得了重要成就,对司法改革、司法实践和司法理论研究产生了积极影响。华东政法大学司法学研究院成立于2014年,是我国迄今为止唯一的专门研究司法学的在编科研机构和智库机构。多年来,该机构在学术研究、人才培养、社会服务方面都取得了卓有成效的业绩,与人民出版社合作先后出版了“司法学研究丛书”10种及司法学研究辑刊6种,数十篇智库专报成功入选中国CTTI智库行列。

责任编辑:钱一 审核:戴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