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近期发布了由其数字经济工作组撰写的《数字化带来的税收挑战中期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毕马威方面研究过此份报告后认为,OECD尚无法促成各国就数字时代改善全球税收规则达成共识,这意味着国际税收体系正在进入一个“动荡时期”。
税改进展有限
《报告》介绍,2013年OECD推出了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项目,拟通过改变全球税收规则来应对双重不征税和激进税收筹划问题,并提出推动各经济体就采纳短期流转税措施达成一致,力争于2020年在如何修改数字时代的国际税收框架问题上形成全球共识。
截至目前,《报告》表示,各经济体陆续采纳BEPS措施解决跨国公司税收筹划行为已取得了一定成效,已有一些迹象表明跨国公司正在改变其公司架构(例如转向本地分销模式、知识产权回归本国等)。同时,虽然各经济体对BEPS常设机构规则的采纳低于预期,但BEPS其他建议的落地和增值税标准的推出,以及受控外国公司(CFC)规则、协定滥用措施、转让定价和知识产权制度等都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不过,尽管如此,《报告》还是认为仅通过BEPS措施不足以解决数字化和商业模式变化给传统国际税收规则带来的长期问题。
比如,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或准备开始采用单边措施以对数字化企业征税。《报告》将单边数字经济征税规则分为四类,一是以印度和以色列等为代表的常设机构不同来设定征税门槛;二是设立预提所得税;三是如印度、意大利和法国一般设立流转税;四是类似英国、美国和澳大利亚等针对大型跨国公司设立特定税收制度。《报告》认为,这些单边征税措施的执行,反映了各国对目前国际税收规则产生的税收结果的不满。
比如,许多经济体强烈反对对数字化企业征收短期流转税,强调短期措施的采纳将给经济福利、生产力和竞争力带来风险和不利后果。然而,《报告》强调,这些所谓的负面影响完全可以通过设定高收入门槛(仅针对互联网广告和中介服务等)来最大限度地进行化解。
再比如,全球对推动国际税收规则的长期改革有着不同意见。《报告》将持不同意见的国家分为三组:第一组国家认为,考虑到高度数字化企业的商业模式对用户参与/贡献的依赖,应仅对特定企业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第二组国家认为,鉴于整体经济正在不断数字化,因此需要对国际税收框架进行更广泛的重新审视,以便同时适用于数字化企业和传统企业。其中需要注意的是,第二组国家间的意见也高度分化,一些国家认为在重新设计税收规则时不应特别强调用户参与/贡献,而另一些国家则认为需要对联结度和利润分配规则进行重大修改。第三组国家认为现行国际税收框架无需改动。
挑战依然严峻
毕马威方面认为,OECD公布的这份《报告》说明,数字经济工作组所做的努力尚无法促成各国就是否应采纳短期措施和长期解决方案的方向达成共识,这一事实可能意味着国际税收体系正在进入一个“动荡时期”。尤其是欧盟委员会将在近期公布欧盟国家拟采纳的短期流转税措施,而印度和意大利此前已经出台了流转税措施。印度、以色列和中国台湾已采纳虚拟常设机构规则,其他许多国家也在朝这个方向发展。可以预见,跨境经营的企业面临双重征税的风险和税收的不确定性将大大增加。
毕马威强调,对由数字经济工作组和OECD其他工作组协助的BEPS包容性框架来说,其面临的挑战是在2019年和2020年间协调上述三组不同国家的立场,并考虑如何对现行国际税收原则和具体规则进行扩展和/或调整,以适应未来的发展。值得一提的是,在各国针对数字化所带来的税收问题探寻一致意见的过程中,中国发挥了关键作用,并特别关注确保税收对传统经济和数字经济的中性对待,这也符合1998年的渥太华原则。(杨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