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外资迎“便利化12条”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作者:邱海峰    人气:    发布时间:2019-10-29    

  惠及支付机构95%以上的跨境电商企业客户、节约企业单证准备和审核时间50%以上、便利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使用……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对外发布,12条措施带来的新变化引发广泛关注。专家指出,此次出台的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12条措施,将进一步便利市场主体办理外汇业务,为稳外贸、稳外资提供有力支撑。

  银行和企业有更多自主权

  “在充分调研与前期试点的基础上,外汇局研究推出12项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政策措施,着力提升外汇管理服务实体经济的水平,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和经济高质量发展。”谈及此次发布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总经济师王春英如是说。

  具体来看,12项措施中,有6项直接涉及跨境贸易。根据《通知》,将允许符合条件的银行,为信用良好的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时,自主优化业务办理流程。

  王春英介绍,外汇局已于2019年初在粤港澳大湾区、上海、浙江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据试点银行反映,可节约企业单证准备和审核时间50%以上。本次改革将试点地区扩大至条件成熟的其他地区,并将试点业务范围从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扩大至服务贸易外汇收支。

  《通知》还提出,年度货物贸易规模在20万美元以下的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可不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取消企业向外汇局报告业务初期进出口与外汇收支对应情况的要求;放宽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开立;便利企业分支机构名录登记;承包工程企业可将境外不同工程项目资金集中管理,调配使用,便利企业盘活境外沉淀资金,支持企业开拓多元化市场……

  “这次跨境贸易外汇管理政策调整,主要是赋予银行和企业更多自主权,从而实现诚信企业更加便利、小微企业更加简便、业务报告更加便捷、账户使用更加自主、登记手续更加清晰、资金使用更加高效。”王春英说。

  开展境内股权投资更方便

  跨境投融资方面,6项措施涉及境内股权投资、资本项目收入支付、外汇资金结汇使用、外债登记管理、外汇账户开户、信贷资产跨境转让等多个方面。新的措施推出后,上述领域将会出现怎样的变化?

  以境内股权投资为例,改革前,投资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依规以资本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从2015年起,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内含“投资”字样,也可以将资本金原币划转或者结汇开展境内股权投资。但是如果经营范围内不包括“投资”的字样,那么就不得开展境内股权投资。

  改革后,允许非投资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不违反现行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且境内所投的项目是真实的、合规的前提下,无论其经营范围内是否含“投资”字样,都可以依法以资本金原币或者结汇开展境内股权投资。根据外汇局数据,全国目前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是37万多家,其中投资性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到3000家,非投资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占比超过99%。

  “取消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境内股权投资限制,有助于便利一大批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使用,推动更多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境内股权投资,对吸引外资、促进外企在中国稳定发展、服务实体经济发展都有帮助。”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高洁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

  为企业提供更好营商环境

  便利投资的同时,融资方面也将有新变化。《通知》提出,将企业外债注销登记下放银行办理,试点取消企业外债逐笔登记。

  根据之前规定,企业应该在每笔外债清偿完毕后1个月内到所在地外汇局进行外债注销登记。企业在实际借用外债时,需要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逐笔外债登记。

  新举措推出后,将企业外债注销登记由外汇局办理改为直接到银行办理,取消企业需在1个月内办理外债注销登记手续的时间要求。在粤港澳大湾区、海南试点取消非金融企业外债借入逐笔登记要求,试点地区企业可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并在净资产2倍内自行借、用、还外债资金。

  王春英介绍,外债注销登记改革2018年底在广东、福建和北京中关村三地进行了试点,极大便利了企业。以广东为例,今年以来,银行共办理外债注销登记500多笔,对应外债签约金额超过100亿美元,累计节约企业往返外汇局办理业务里程近5万公里。“总体来看,外债登记管理改革措施将会进一步降低企业跨境融资成本。”

  在高洁看来,此次推出的12条措施是中国优化营商环境、推动资本项目开放的具体部署,将为跨境贸易、外商投资提供更加便利化的外汇管理政策,创造更好的营商环境,为稳外贸、稳外资提供支撑。(记者 邱海峰)

责任编辑:陈沁 审核:戴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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