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届全国司法学论坛综述

来源:中国报业网    作者:宋宝永    人气:    发布时间:2021-11-09    
  为进一步加强对新时代中国司法理论及实践的研究,探索司法、准司法与社会治理之间的关系,以便汇聚智慧、凝聚共识。2021年10月31日,第六届全国司法学论坛在江苏苏州召开。本次论坛以“新时代中国司法理论及实践的新进展”为主题,分别以“司法准立法的理论与实践”、“行政司法的理论与实践”、“多元司法的理论与实践”、“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与实践”、“破产法的理论与实践”“司法学范畴体系与理论体系构建”、“司法、准司法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枫桥经验、警务改革与社会治理现代化”为子议题。本次论坛由华东政法大学司法学研究院与江苏苏禾社会治理现代化研究院联合主办,由同济大学法学院合作主办。全国百余名专家学者参加了本次论坛。

  当天上午大会分领导致辞、主旨报告两个阶段进行。领导致辞阶段由苏州市原副市长、苏州市警察协会主席张跃进主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原副主任、民盟中央副主席李重庵,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委员、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周玉华,山西师范大学党委书张晓永,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王越飞,江苏苏禾治理现代化研究院院长马成华,湖南省驻沪办主任唐纯初代表湖南省委原书记王茂林先后作大会致辞。

  主旨报告阶段由华东政法大学司法学研究院院长崔永东教授主持。最高人民法院原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江必新,上海政法学院终身教授倪正茂,同济大学法学院院长、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原副主任蒋惠岭,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黄祥青、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卢上需作主旨报告。

  当天下午,大会进入专题发言阶段,共分两个阶段进行,分别由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朱国华和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原正厅级巡视员柴学友主持,共有十几名专家学者在两个发言阶段畅所欲言,发表了自己的观点。论坛上专家学者发表的观点大致在以下四点上聚焦:向司法公信力的提升聚焦,向社会治理多元化聚焦、向司法改革聚焦和向司法学的研究新方向聚焦。本次论坛群英荟萃、各展所长,取得了丰硕的思想成果,是一场思想和学术的盛宴。

  以下对本次论坛的主要观点进行综述:

  一、聚焦于司法公信力建设。司法的公信力是司法的生命力,是衡量司法改革成效的根本标准,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江必新院长在作主旨发言时首先就提出了司法公信力的问题,他指出习近平法治思想高度关注司法公信力的问题,他说习总书记强调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坚持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由此可见对于提升司法公信力,习总书记不仅仅提到了司法机关,还讲到了行政机关。可以说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是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甚至是立法机关以及全体国民共同的责任,不能仅仅依靠司法机关。因为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是一个全要素、全领域、全纬度的系统工程,需要系统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治理,需要久久为功,没有休止符。

  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倪正茂教授也觉得司法公信力的提高和在全社会得到承认的确是我国司法制度建设的一个根本性问题,他回顾了自己早年文革时的经历,指出司法制度被破坏的严重后果,希望悲剧不要重演,像呼格吉勒图这样类似的冤假错案也不要再发生。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卢上需院长认为司法公信力的提高应该一是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二是对司法职能定位要有新认识;三是重视司法的教化和威慑;四是应该始终坚持以人民群众的满意为标准。李清伟教授认为解决司法公信力问题不能一蹴而就,应从体制机制等多个方面着手,否则就有失偏颇。上海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原专委张建认为司法良心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关键所在,司法良心可能是法官个体的良心,也可能是单位的良心,那些冤假错案之所以发生,关键原因是司法官员缺少了自己的良心。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王娜教授认为司法公信力提高的根本途径是提升每一个社会主体解决纠纷的能力,传统的司法体制改革仅是一方面,因为司法机关仅仅聚焦于自己,躬身自省远远不够,也不足以有效提升司法公信力。因此要把目光投向全社会,每一个社会主体是自己合法权益维护的第一责任人,也是解决自己生活中面临的矛盾纠纷的第一责任人。不能遇到问题就去找法院。比如京东、阿里巴巴都有自己的纠纷解决机制,只有当自己的机制失灵时再进入司法流程。

  二、聚焦于社会治理。对于社会治理,各位专家学者们的共识是以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来实现社会的有效治理。三位法院的院长首先介绍了社会治理的原则与具体做法。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周玉华认为矛盾纠纷主要有社会自治、行政执法的调处和司法方式化解三种。三种方式各有利弊,司法方式专业、规范,非诉方式简便高效、不容易伤害感情,社会关系也容易修复,因此,他建议形成一个社会自治优先、行政解决在前、司法解决断后的纠纷解决体系。而现在行政机关遇到纠纷就推给司法机关,这是不对的,他认为这个问题应从立法上和顶层设计上加以根本解决,要通过立法赋予行政执法管理部门处理各类纠纷的权力,把行政机关的调解处理作为诉讼的前置程序。

  广西高院卢上需副院长介绍了广西高院在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先进经验与做法,他认为司法和准司法,以及社会的道德治理,都属于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的内容。社会治理要关注实践的经验,特别是边远地区。因为边远地区治理的越好,这个国家治理的效果就越好。具体做法是:首先是法院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法院已与30多个行政部门建立了联动的矛盾化解机制;二是集约化的诉源治理,构建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体系,完善诉讼服务平台,设立中心法庭与特色法庭,方便群众打官司。三是全区法院开展了一村一法官,根据社会矛盾的激烈的程度由低到高设为黄、橙、红三个等级,不同的等级对应不同的解决方式,取得了良好的司法效果。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戴景月院长作专题发言时指出,邯郸市各级人民法院历年来以司法权为基础,推动地方的法制建设,化解基层矛盾,将矛盾吸附在基层,解决在基层,建立网络平台组织,有很多很好的经验和做法。其中一个平台叫作“一乡一法庭”,即基层法院的一个法官指导一个乡镇建立一个机构来吸附、调解社会矛盾,并协助法院做诉前调解、诉讼立案。但事实证明,从法院出发作出的这一设计,从落地到后续的长期效用没有达到预期。另一个平台叫作“一委三中心”,即党委领导下的群众工作委员会,三中心是指群众工作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矛盾纠纷调节中心,这是设在每个乡镇由不同部门参加的基层治理平台。但是两个平台均面临着是人员少,组织不健全,功能、效果都不理想。之后我们实现两个平台的结合,变成“一委一庭三中心”,并得到市人大和市委的支持,一是在现有人员基础上组织了调解员和陪审员队伍,网上立案系统也设在了一委三中心,能调则调,不能调则予立案。二是动员社会各界的力量参与。这个平台由法院主导变成了法院是其中一部分,结果成效明显,并得到了最高院周强院长的认可。戴景月院长对以上做法的体会是:第一,法院要介入社会矛盾纠纷的诉讼外化解必须依靠党委。措施能否落地生效完全取决于地方党委政府和人大的支持。第二,各方资源一定要在一个平台上共同使用和共同工作。第三,法院在这一过程中充分发挥专业优势。除了法律咨询、矛盾调解指导外,就是在立案过程中尽量在基层调解,不使矛盾上行。第四,把一委一庭三中心的工作与县城的治理、乡村的振兴和各项管理结合在一起。另外信息化设备对效率的提高和各项工作的监管、数据的留存也发挥了重大的作用。

  除了实务界的实践经验,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原副主任、民盟中央李重庵副主席就民盟帮教服刑人员进行社会矫正方面也向论坛分享了其实践成果,他说民盟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就开展针对特殊人群的社会帮教工作,引进职业教育、职业技能和就业指导等资源,帮助服刑人员解决实际困难。他认为社会治理应以司法机关为核心,最大限度的让社会力量出力以与司法机关形成合力。另外要研究一下民主党派如何在社区矫正中发挥作用,因为每个民主党派都由中上层知识分子组成,有众多各方面的专家。

  对于社会治理,学界也有自己的观点。王娜认为大司法是一种大势所趋。因为从形式上看,对司法综合性要求更加迫切,也就是各种纠纷解决机制要纳入正统的司法机制,这是一个趋势。现在的司法体制改革强调多元化纠纷机制的构建和完善体现的就是这一要求。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艾永明以司法学视野下中国古代家族法的合理因素为题,指出古代家族法虽有负面因素,但在当时的确减少了诉讼、弥补了官方法的不足、减少了上诉上访,于今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对于社会治理中的枫桥经验:杭州市西湖区司法局长陈建华介绍了枫桥经验在西湖区数字化、智慧化的实践中突出整体自治,推动多跨协同,但同时也指出数字化技术也有其缺陷,应通过法律的健全保证数据的安全。对数字化应有哲学的思考,将数字化与社会各个层面有机融合。绍兴文理学院副教授葛天博汇报了枫桥经验在新时代的司法理论研究纬度与路径,认为应坚持党的领导、正义判断、法治思维与群众智慧。浦东干部学院的王永杰处长在点评时首先肯定了枫桥经验的做法,他说就像我们很多制度为了调解而调解可能会压制人们内心真正的意愿,他对很多人内心是否真正接受调解提出了疑问,因此他建议要防止走向一个极端以避免矫枉过正。

  作为律师界的代表,姚海嵩律师指出了信访案件的复杂性,认为要化解纠纷不要从单个案子去考虑,而是根据纠纷本质,将一系列相似性的案子一揽子化解。刘春雷律师结合办案实际谈了当前企业破产时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等诸多问题,提出了全面审计、统一破产标准等观点。

  崔永东教授最后在对社会治进行理总结时说,本次论坛对二元司法表达了高度认同,就是说除国家司法之外的所有纠纷的解决手段,都是社会司法或者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范畴。他认为社会司法对于社会治理的作用和地位现在被越来越被人认识到,完全可以上升到司法战略的高度来思考这个问题。所以今后讲司法,就是一个大司法的概念,既包括国家司法也包括社会司法。当前的司法改革不能仅是国家层面的司法改革,还包括社会层面的司法改革。所以司法应该是二元并进、二元发展,于是崔教授提出了二元司法的战略,他认为这应该成为今后司法改革前进的方向。他还辨析了两组概念:一是多元司法就是指二元司法,二是社会司法并不等于民间司法,因为社会司法包括行政司法,而民间司法不能包括行政司法。他着重强调,社会治理属于基础性工程,基础不牢地动山摇。社会治理能对国家治理起一个非常好的支撑作用,辅助作用,如果搞不好问题会非常严重。他以最近发生的莆田杀人案为例,对有些地方没有将枫桥经验落到实处、导致当地社会治理的失灵失败表示遗憾。

  三、聚焦于司法改革。同济大学法学院蒋惠岭院长谈了当前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个人体会:一是用足非诉讼资源;二是司法程序资源优化配置;三是司法人力资源内部优化配置;四是科技助力司法效率的提高。笔者认为,以上实质上是对司法改革的具体举措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对于司法改革,上海高院副院长黄祥青发表了四个观点:一是应当强化最高法院的监督、管理职能;二是不能将再审纠错作为高级法院的主要职能;三是基层、中级法院以强化案件的审判质量,不能过多的关注效率。双方当事人还没充分抗辩就急着下判是不对的。四是对于专门法院,一是应当关注行政资源的集约化利用的问题;二是要关注专门法院专业流变性特征。所谓专业性流变主要是指专业案件的诉讼规律一旦被普遍掌握后,其他法院法官也可以审理,这样可以实现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原专委张建认为,要防止追求司法效率而使司法机关成为司法工厂,可是司法改革一直强调要追求最高的司法效率,并保障司法公正。如果说只追求效率,像工厂一样只管产量不管质量,实现司法公正是很难办到的。司法权是国家公权力,对于个人来讲可能牵涉他的生命,对于单位来讲可能关涉到它的存亡。所以在司法改革过程中尽量避免为了追求司法效率而把司法机关变成司法工厂的的倾向。王娜教授认为新时代对司法提出了快速性的要求更加迫切。因为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在不断的拓展和突破,但是同时传统的社会成员之间的空间限制不断的拉大和固化,新冠疫情作为一个重要的社会事件,导致我们人与人之间的交往由从原来非常亲密的空间被不断的拉开和隔离。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周寓先认为是司法裁判的社会效应出了问题,他结合加多宝与王老吉案与狼牙山五壮士名誉侵权案,认为法院在形势预测、价值判断与诉讼实效方面有问题。所以法院认为案件数量越来越多是一个假命题。周游律师以行政协议为切入点,认为行政庭和民事庭不要为了一些边界问题争执不休,不要认为司法解释的出台加剧法院内部审判庭之间的对抗。王永杰处长在对专题发言一进行评议时认为,司法改革应保持制度的稳定性,不能频繁修改。二是要注重人才的培养,现在乡村振兴需要人才,但是在基层稍微有点本事的人都跑了,因此,要完善物质保障,提升法官的待遇。

  四、聚焦于司法学研究。对于今后司法学研究的方向,江必新院长认为司法学应该把司法公信力作为一个“元概念”、“核心概念”、“顶层概念”来研究。因为,司法公信力是新时代关于司法工作的热词;再者,司法公信力是有关司法概念中最具有概括力和涵摄力的一个概念,如果司法公信力不高,也集中反映了当下司法所存在的问题;再次,司法公信力涉及到司法工作的方方面面,所有的工作都可以跟司法的公信力挂上钩,联系在一起。第四,司法公信力可以涵盖所有的司法机关和主体,是一个广义的司法概念。最后,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改革的根本目标,而且是衡量司法改革是否取得成效的根本标准。

  司法学研究院院长崔永东教授在闭幕阶段对江院长的观点进行了回应,并高度认同江必新院长将司法公信力作为司法学的顶层概念或元概念的提法,认为这给今后司法学研究指明了方向。他还围绕论坛子议题如司法准立法的理论与实践、行政司法的理论与实践、多元司法的理论与实践、司法学范畴体系与理论体系构建等进行了总结,并揭示了上述理论与司法学理论之间的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原副主任孙万胜认为,针对当前案多人少、法官流失以及政法队伍整改反映出的司法现状问题,建议司法学研究领域应在多元化纠纷解决制度化的问题上开展一些应用性的理论研究,并且尽快实现制度化、程序化和法治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现在重庆等几省市已经开展起来,但是为什么其他地方没开展,这些地方开展的形式能不能长久都是问题,而且这些问题都是必须要加以解决的。其次,开展多元化审级制度的实用性研究。伴随着社会的发展,两级终审制的诉讼模式已经不能完全体现审判的公正价值。法院的案子越来越多,类型也越来越复杂。因此,这个问题的研究应向前走一步。这一步怎么走需要理论界从我们的传统,从现实的需要,从西方那些有价值的经验中探索出对我们有益的做法,使之制度化。第三,法官的职业保障,法官队伍内部或法院系统的内部的自我纠错模式的建设和理论研究也应该加强。尤其是对于自我纠错机制如何建立,应不应该自我纠错,自己的刀能不能削自己的肉,都是有疑问的,因为在我们国家这种社会状态下,法官不具备单独承担社会干预、社会影响的能力,所以必须得有外部的力量,与自律功能强化结合起来才能起作用。

  其他学者对于司法学研究的方向也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南京大学张仁善教授介绍了他最近出版的一本关于近代中国司法史的书,分10编共200万字,对于研究司法学具有重要意义。青岛大学副教授牛传勇提出司法学研究应以案例为研究对象,因为案例是司法的最终产品,能反映司法当中存在的问题。另外,刑民行交叉疑难案例应是我们关注的重点。因为在案例里面,刑民行交叉的疑难案例是最难的。宁波大学教师余寅同博士对司法学的作用发表了自己的观点,认为司法学在法学教育方面最大的价值是弥补了法学学科体系重大缺失,打破了学科之间的壁垒,使各个学科的讨论统一于司法活动中。湖南省驻沪办原主任唐纯初代表湖南省原省委书记王茂林发言时强调,浦江法制论坛与全国司法学论坛是兄弟单位,应该加强合作,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坚信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

  据悉,全国司法学论坛最早在崔永东教授的主持下在北京连续主办过两届(分别是2011年、2012年,当时崔教授担任中国政法大学司法理念与司法制度研究中心主任)。2014年,崔永东教授南迁沪上,之后以华东政法大学司法学研究院的名义又连续主办了五届,本次论坛是第六届。每届司法学论坛都有众多法学界知名学者和司法界、政界、商界及媒体界的领导及专家积极参与,产出了众多的学术成果和智库成果,其思想观点对中国法治建设、司法改革以及司法理论研究等领域产生了重要影响。现在该论坛在全国范围内影响力越来越大,也越来越得到学术界与实务界众多精英人士的认可,目前已发展成为一个全国知名的高端司法论坛品牌。华东政法大学司法学研究院成立于2014年,是我国迄今为止唯一的专门研究司法学的在编实体科研机构和智库机构。多年来,该机构在学术研究、人才培养、社会服务方面都取得了卓有成效的业绩,与人民出版社合作先后出版了“司法学研究丛书”10种及司法学研究辑刊6种,数十篇智库专报获得高层领导批示。2020年,司法学研究院成功入选中国CTTI来源智库。

  (宋宝永,华东政法大学司法学研究院博士生)

责任编辑:钱一 审核:戴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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